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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与传媒研究的价值

更新时间:2018-11-07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一)中国的司法审判与传媒的研究意义

自从药家鑫案件映入大众的视野开始,社会传媒越来越多的开始聚焦司法,一方面让民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司法审判,一方面也让传媒和舆论过于干涉司法审判,每一个话题案件都能引起全社会的广泛讨论,每一个人都能在网上发表各自不同的观点,从而导致了社会舆论纷纷,反响强烈,反而对司法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在这样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于研究两者之间的关系和矛盾,着手于解决两者之间的问题。

1. 中国的相关案例

就比如,药家鑫案件中,部分传媒对于该案的一些报道超过了一定的合理界限,其言辞激烈和指向明确的态度,不仅不符合媒体应有的素质要求,更成为阻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要知道,虽然该案经过了审理的流程,但毕竟最终的结果还没有宣判。就此而言,从法理上讲,司法权尚处于行使过程中,案件也仍未有定论,因此媒体就不应越俎代庖,就急着在法院宣判之前给出自己的所谓的“判决”。无论是出于所怎么样考量,还是据于刑事审判条例,都只有法院能够做出判决,而不是传媒能做的。但是对于该案,大多数人都仅仅关注于案情本身和关于药家鑫的判决,而忽略了传媒营造的大规模的舆论会对未来的司法审判产生怎样的影响。

虽然对于“药家鑫案”的关注,大多数媒体或许只是单纯出于舆论监督的目的,但他们却从内心深处忽视了自己对于司法独立性的尊重和敬畏,从而给予了社会民众一种法院就应该按照我自己的观点来判决的错误观念。实际上,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传媒与民众也拥有着相应的监督权,来组织司法权的不合法使用,从而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进而对宪法的精神产生了违背的现象。但传媒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要把握好限度,要明了监督的边界,避免在监督的时候因越界行权而扰乱司法独立性,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司法审判和传媒之间的关系,也确实引起了社会上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就在接受记者的提问时,对于一些热点案件发表了一定的看法,表示有的时候司法审判会遭到传媒的干涉,热炒一些案件对于各方面都有着不良的影响。比如“喝开水”固定的和躲猫猫成了一件事,两者非要混同。但是其实两者并不一样。当时公安人员解释是说感冒喝了点开水,不是因为喝了开水而死。他描述仅仅是一个具体事实,而不是说喝开水就是他的死因。刑讯逼供可能是喝开水的死因,躲猫猫和这完全是不同的事例。狱霸才是躲猫猫的实质。而对于这些情况,社会上的大多数人并不理解,这也造成了传媒对于司法审判的一种误读误会。同时,他还说道:“这次司法改革的核心就是加强监督。不监督就会有腐败,侵权。一个是强化别人对你的监督,强化检察院对法院、公安的监督,强化法院对公安的监督,强化公安对检察院的监督。另外一个就是强化法院和检察院的自身监督。”                                                   

 

2. 中国传媒与司法审判的开端与发展

1997年张金柱案件是中国传媒干涉司法审判的开端。当年8月,张金柱酒驾驾车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 岁的苏磊被车撞飞,其父亲

苏东海被卡在汽车左侧两轮,肇事者被逼停时,苏东海已经在地上被拖了几百米远,惨不忍睹的现场引起了广泛的同情。此事后来被众多媒体大肆宣传,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反响。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民众普遍觉得不杀张金柱不足以平民愤。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接到群众打来的电话,要求对罪犯处以极刑。法院最终在舆论压力之下判处张金柱极刑。张金柱案发生于30年前,如今还是被屡次提及,不仅是因为它被称为“中国媒体审判第一事案案”,更在于当我们理性思考后会意识到,张金柱罪大恶极,但却是罪不至死,如果没有媒体舆论的煽动,或许这不会是最终的结果。这起案件的最终结果不是让人们意识到要对于传媒的影响进行反思,反而让普通大众误以为传媒有着能揭露司法黑暗面的误会,并最终导致了现在传媒过分干扰司法审判的现状。

于是,人们对于传媒愈加的偏听偏信,对于我国的司法审判造成了越来越恶劣的影响。李昌奎案也是比较出名的一个,该案中,传媒业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9月2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李昌奎在云南省昭通市被依法执行死刑。[ 参见陈柏峰《法治热点案件中的传媒角色--以“药家鑫案”为例》,《法商研究》2011年04期。]这起案件本来毫无争议,但在二审改判之后引起了受害人家属的不满,并在网上通过发帖等形式,一石激起千层浪,这件事引起了网民的愤慨,媒体纷纷宣传报道,将传媒和司法审判的讨论推向了高潮。最后此案核准于最高人民法院,李昌奎被依法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此后人们才从仅仅关注于传媒转而变为关注传媒和司法审判的两者关系研究。

3. 中国传媒影响司法审判正负影响研究

传媒影响司法审判的案例 法院判决 正负影响

张金柱案。1997年8月,张金柱酒驾驾车撞上前方骑自行车的苏东海、苏磊父子,11 岁的苏磊被被撞飞,其父亲

苏东海被卡在汽车左侧前后轮之间,被拖行很长一段距离。 法院判决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事后来被众多媒体大肆宣传,引起了全国范围内的反响。媒体都对此案进行了专题报道。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接到群众打来的电话,要求严惩罪犯。张金柱原本罪不至死,但由于媒体对于苏氏父子过于同情,导致民众高呼“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传媒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极大的干扰了法院的审判,该案作为第一起交通肇事并判处死刑的案例,是传媒影响司法审判的一个开端。

彭宇案。2006 年11 月 20 日上午,64 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在南京市水西门公交车站等候 83 路车,在行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彭宇第一个从公交车后门下车,徐寿兰摔倒致伤,彭宇发现后将徐寿兰扶至旁边,在徐寿兰的家人到来后,彭宇同徐寿兰家人一起将徐寿兰送往医院,其间代付两百元医药费。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彭宇予以徐寿兰一万元的补偿;双方均不得在媒体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不必再执行。

在第三次开庭前,彭宇通过生活门户网站——“西祠胡同”上的“南京零距离版”,示意自己做好事反被诬陷,一时间,多家媒体为博人眼球,纷纷做出了类似的报道,引起了一阵风波。如《新浪网》就刊登出一片名为“帮人反被法官判赔4 万?”的文章,同时,武汉晚报的记者也对法官对于常识的推理提出了批评,声援彭宇。“扶老人”也成了如今的热点话题。然而,直到2012年,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说出了“彭宇案”的基本事实,才指出彭宇确实与当事人发生了碰撞。传媒和舆论虽然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有很大的反对声,但没有影响相关证据、事实的认定,对最终的司法判决并未造成决定性的影响。司法审判和传媒保持了相对稳定的距离。                

李昌奎案。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鹦哥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强奸,之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法院终审判决死刑。 再审改判死缓,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对,纷纷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最后,李昌奎被判死刑,不仅合理合法,而且有效缓解了民愤。在这起案件中,社会舆论确实起到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的作用。

许霆案。2006年许霆利用银行的ATM取款机发生故障,恶意取款17.5万元人民币。 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许霆随后提出上诉,2008年3月,广州中院认定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许霆再度上诉,广东省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我看来,盗窃金融机构的量刑条件里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其本意就是为了维护金融机构的权益。因此,一审对许霆判处无期是合理的,但是由于传媒的大量造势与民众观点,比如“贪官贪十几万就做几年牢,老百姓盗窃反而无期”的论调,最终对量刑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仅仅判处五年,明显过轻。该起案件中,传媒对司法审判产生了负面的作用,值得我们反思。

李天一案。2013年2月17日,李天一等人喝酒后,将受害人杨佳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8月28日、29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由于李天一父母都是社会知名人物,因此在传媒的大肆渲染下,出现了将其描述为丑闻、坑爹等现象,全然不顾李天一未成年人的身份。不仅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李天一等人的司法审判造成了一定的干扰,好在最后法院判决量刑适合,考虑到李天一等人年龄和学生身份等因素,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药家鑫驾驶小轿车撞倒被害人张妙。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捅张妙6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2011年4月22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药家鑫案件已经媒体宣传就被广泛关注,尤其是药家鑫的“激情杀人”的认定。在法院判决之前,媒体各种宣城必须要判处药家鑫死刑,哪怕药家鑫符合相应的减轻处罚的情节。虽然在该案中药家鑫存在一定的自首情节,但法院认为这并不属于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最后法院仍然判处药家鑫死刑,判决较重,这件案例中,传媒在司法审判的过程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参与者的角色,对最终的判决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判决产生了较大的作用。

李庄案。李庄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引诱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证言,指使龚刚华安排保利公司员工作虚假证言,并向法院提交通知程琪等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庄不服提起上诉,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李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该案由于案情特殊,从具体案情到法院判决都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李庄指使被告人做假证,给全社会的律师行业都蒙上了一层阴影,一时间,社会上要求整治律师行业的风潮,同时,官方媒体几乎一致都没有跟踪报道,传媒能够了解到的案情并不清晰,直至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播审判过程,才真正对案件有了具体的了解。

林森浩案。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在实习期间将宿舍饮水机内投入N-二甲基亚硝胺,让舍友黄洋喝下,后黄洋住院接受治疗无效死亡。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等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案情披露后,尽管很多人为林森浩求情,在林森浩认罪态度良好的情况下,舆论大多请求对林森浩从轻处罚,复旦大学甚至还有很多师生联名请求从轻处罚,但最后法院仍然处以极刑,该案体现了法院在面对传媒舆论时的合理态度,司法审判根据法条、具体案情和司法程序进行判决,为司法审判处理与传媒之间的关系做了榜样。

 

(二)英美司法审判与传媒关系研究的起步与发展

中国的司法审判和传媒的冲突是由近几年才爆发的,而国外则早就出现了。英美法系中的违宪审查权可以确保在案件审判过后,如果传媒真的对司法审判产生了影响,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方式消除传媒的干扰,或者避免、减轻传媒对审判团的影响。英美司法审判关于传媒的研究都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

1. 英国的相关规定

“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英美的司法判例。由于很多陪审员不具有专业而完备的法律知识,对于很多传媒的相关观点而影响自身原有的看法,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虽然美国的藐视法庭罪是最早将传媒与司法审判联系在一起的法律。但英国才是这个罪名的发源地, 它是司法审判面对传媒时的一个有力武器。英国藐视法庭罪的设定在防止社会上的舆论影响司法独立方面提供了积极影响。[ 参见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研究中心:《司法公正与权利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年版,第 43 页]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学者有所异议,认为言论自由作为各自宪法规定的权利,而且其法律内涵也不清楚,无法真正惩治相关犯罪行为。在泰勒姐妹被控杀人案中,一男子在家中死亡,经鉴定该男子身上的刀伤有 54 处之多,警方经过调查,认定犯罪嫌疑人为该男子的情人泰勒及其妹妹,与此同时,多家媒体对此案展开了跟踪报道,甚至有媒体在死者亲属手中拿到该男子结婚时的录像,该录像中泰勒亲吻遇害男子的画面被媒体反复强调,甚至渲染、臆测。在传媒疯狂报道的背景下,泰勒在一审过程中被判处谋杀罪,但泰勒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上诉法院认为,媒体的披露和报道倾向过于严重,并且已达到“持续性的、全面性的、情绪性的、不正确的及误导性的”程度,致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虽然法院对陪审团成员做出了排除舆论干扰的提示,但是这种提示所起到的作用与媒体对公众判断的影响力相比是无法比拟的,最终上诉法院做出了撤销原判,重新审理的决定。[ 杨希:《论刑事司法视野下的舆论监督》烟台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年3月。]

2. 美国解决司法与传媒关系的参考

美国和英国一样,对于传媒和司法审判的态度有着相似之处。美国作为对言论自由最为重视的国家,同样也不允许传媒阻碍正常的司法审判。谢帕德案是美国对待传媒的一起经典案例。本案中,山姆·谢帕德是一名外科医生,他因涉嫌杀妻被捕,但是他辩称他没有杀害他的妻子,妻子是由外人入室并且将其击晕,随后将其杀害的。这起案例引起了美国媒体的普遍关注和讨论。同时,在选择陪审团、举证和事实认定方面,媒体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在这样的民众的抗议声中,最陪审团认定谢帕德犯有谋杀罪。后谢帕德不服判决,并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以当时的舆论过多的干涉司法为上诉理由。最高法院当时驳回了上诉。1966年,谢帕德案被联邦法院重审,但他已经在监狱度过了近十年的时间。所幸的是,在这段期间内,整个社会包括法院也终于对于舆论给司法审判带来的影响有所关注,并对于这一方面做出了很大的改善,尤其对于应对舆论的经验也越来越丰富。最后,最高法院推翻了原判并且对该案经行了重审,最终谢帕德被宣告无罪释放,只可惜本人几年后就与世长辞。www.EEElW.com

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获得“由公正的陪审团”及时和公开的审判。这一条规定传媒对案情所提出的观点与被告本就应该收到的不被外界干扰的司法审判之间做出了一定的平衡。因此,在这条法律的基础上,美国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与进步,对于保障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收社会传媒影响等方面摸索出了一条日趋合理的道路,制定了许多成熟的规则,做出了很多在传媒影响下合理的判决。处在法庭最重要的位置的法官有责任保证法院的审判环境不会受到传媒舆论的外在干扰。如果传媒的相关内容造成的影响甚大,足以影响陪审团的正确看法,同时法官又不能确保该次审判不受外界影响,就可能让判决承担被推翻的危险。谢帕德案正体现了以上的原则,而这点对于我国也有相当的借鉴意义。

但随着美国相关法律尽管不断健全,在实际审判过程中还是出现了类似的问题。罗德尼·金案就是典型的例子。该案的经过被路上行人拍摄下来,4名警察也因此被地方法院起诉。这起案件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尤其是涉及到相关于种族歧视,在美国引发了大规模的冲突事件。在之前媒体发布的视频录像中,几乎全美国的人民都看见了四位警察殴打罗德尼·金的事实,从而出现了社会各界对于这四位警察的强烈批判,要求对于这四人加以严处。但是,在另一份录像中,却清晰的展现了这位叫罗德尼·金的黑人暴力抗法的过程,可是这段视频却在一开始没有对外公布,导致在一审判决过后,社会上激起了极大的反对声音,甚至一度出现了大规模的抗议和打砸事件。[ 参见林坤:《论“民意病毒”的司法治理》,《河北法学》2013年01期。]这件事实质上就是一些媒体刻意删除了一些重要的相关视频,用和真相不同的新闻误导民众,在法院做出判决之前,媒体提供的证据,即被删剪过后的的视频,致使绝大多数民众在法庭开始审判前,就已认定这几位警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在审判之前就主观的认定警察有罪,因此在实际合理的判决出来之后造成了不必要的恶劣影响。虽然最终这起案件有了合理的判决,但这里面的司法成本已经远远超出了可接受的范围,给美国司法界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可见,想要真正避免传媒干涉司法审判,美国、中国、乃至世界,都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