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阶段我国对事实婚姻立法的缺陷 我国立法上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在不断的变化,但是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1、立法对事实婚姻态度不明且规定不清 我国从建国以来一直到今天,立法上对事实婚姻的规定始终缺乏明确和连贯的态度。事实婚姻的概念学界至今没有定论,立法者也没有给出一个确切的定义,而且前后法律规定还存在着冲突,这就会导致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遇到拦路虎,非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助长事实婚姻的嚣张气焰。在我国的婚姻法条文中没有出现过事实婚姻的字样,新婚姻法也只是增加了补办结婚登记的这一笼统规定,在最高院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也只是对事实婚姻加以简单的规定。 2、关于新婚姻法“补办登记的”的缺陷 新婚姻法只是笼统的规定 www.eeelW.Com“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但是对于补办登记则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理解上补办结婚登记与一般的结婚登记没有区别,但这样做就体现不了事实婚姻需要补办登记的特殊情况。而且“补办结婚登记”缺乏可行性,当事人是要起诉“离婚”的,通常情况下双方感情已经出现问题,又如何愿意再去补办结婚登记呢?如果一方属恶意,不愿意进行结婚登记,另一方无法单独完成补办结婚登记,法院如果因此判决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那对于善意一方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 (二)对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立法的建议 结婚登记制度是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之一,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它使婚姻具有社会公示、公信力,具有便于行政机关对婚姻进行监督、管理的功能。但是在我国目前事实婚姻现象还大量存在的情况下,承认事实婚姻还是有其必要性的。如果不承认事实婚姻,那么将会使很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不利于社会和谐。国外很多国家也都对事实婚姻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认可,还有一些原本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国家也逐渐转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承认事实婚姻。我国现阶段对于事实婚姻的规定还不完善,因此要求立法者们进一步完善立法,以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最大的保护。 我国在坚持法律婚姻的权威地位的前提下,应当给事实婚姻一定的存在空间。通过参考国外立法中先进的部分并且结合我国社会生活的具体情况,对完善我国事实婚姻立法提出以下建议: 1、首先应当以法条的形式明确规定事实婚姻。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单独的条款对事实婚姻作出相关的规定,以此来明确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还可以辅之以司法解释规定对事实婚姻的具体处理办法。可以对事实婚姻的成立限定一定的条件,比如将双方是否已经连续共同生活一定年限、是否已育子女、是否为善意等作为认定事实婚姻的条件。 2、应当完善我国现有的结婚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结婚登记条例》已经统一规定了结婚登记的相关程序,但法律对于这一程序的规定有些不太规范、不太明确,结婚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易掌握和操作,也不利于公民的理解。所以应在现有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再加以完善,使之能够更加方便公民进行结婚登记,也能够减少登记机关可能因规定不清带来的“暗箱操作”。 事实婚姻问题始终是困扰司法界的难题之一,如何在不损害正当婚姻制度的前提下对事实婚姻给与适度的保护,这是立法者们应当通过完善立法等途径来加以解决的。根据婚姻制度的特殊性,采用利益衡量的思维方法,对事实婚姻制度的规定采取渐进的方式较为适宜。[[[] 卓冬青等编著,《婚姻家庭法》,中山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页。]]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法律应当对既存的社会事实作出调整和规制,而不是否认或逃避,婚姻法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也应如此。我们应该立足国情,吸取经验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