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9日起,黄某某担任贵州省忠庄监狱教育改造科科长。2011年4月28日,忠庄监狱五监区在押犯李某某发明了一项专利,在同监区在押的华某某、病监区在押的曾某某利用次机会,以三人共同发明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专利。同年11月9日,国家专利局授予三人专利发明证书。2011年12月,
三人以此项目证书向监区提出了立项奖励申请。2012年1月31日忠庄监狱对三人的奖励申请进行审查,但评审委员会认为缺乏三人共同发明相关的证据,决定待材料补齐后再研究决定。会后,黄某某虽然并不知晓该专利是否为三人共同研发,但考虑到收受了华某某之姐华甲某送的烟酒,并试图证明三人在监狱内共同研发该专利的证据。黄某某安排华某某伪造发明专利日志,并指使教育改造科副科长和干警以华某某监督人的名义在华某某伪造的发明专利日志上签名。不仅如此,为体现承认三人的该项专利是其所在监区共同研究决定的,黄某某又安排教育改造科副科长伪造三个监区的三次协调会议记录,并依此形成了会议纪要。
2012年4月12日,忠庄监狱以罪犯华某某、曾某某通过共同发明专利获得立项奖励为由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建议给华某某假释、给予曾某某减刑的,并提供了伪造的相关证据。2012年5月22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增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两年,2012年6月26日裁定对华某某予以假释。2014年9月26日,遵义市人民法院以华某某、曾某某以主要减刑、假释材弄虚作假为由,撤销对华某某、曾某某的假释与减刑。2014年11月21日,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黄某某为被告,向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17日,法院判处黄某某犯拘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评析
首先是三名在押服刑人员串通一气,子无须有的获得了共同专利权;之后是黄某某作为监狱机关工作人员出于私利,指使服刑人员伪造了相关证据,还让其他监狱干警参与、帮助虚假证据的制作。案例中华某某、曾某某非法获得减刑、假释资格,是源于三个关键的虚假证据:①黄某某指使下华某某制作的发明日记;②华某某专利日记上的两名监狱干警的确认签字;③三个监区的三次协调会议记录,并依此形成的会议纪要。这个案件体现了我国现行减刑制度中的以下问题。
第一,案件中,检察院的监督权出现了缺失,既没能做到事前监督,也没能做到事后监督。首先,在案例中检察院是无法进行监督的。其次,在案例中,检察院并未对作为相应服刑人员的华某某、曾某某进行实际调查与询问。但即便进行实际调查和询问,由于检察院无法知晓关键性证据制作的过程,所以检察院的这种调查也很难取得什么关键性成果。再次,检察院未对相应的监狱干警进行调查与核实。特别是在案例中,参与到伪造关键证据的监狱干警较多,如果检察院对相应的监狱干警进行调查、核实与询问,那么结果就很有可能大不一样。最后,在案例中减刑的错误适用是法院自行发现,检察院在事前监督中没能发现的问题,自然而然在事后监督中发现问题。
第二,法院的书面审理,给减刑的错误适用留下了漏洞。两个案例的裁定是法院通过书面审理之后作出的,法院自然就未对监狱提请的证据进行质证,仅凭着黄某某和三名服刑人员制作的虚假证据,自然给黄某某的执法腐败的非法行为留下了可乘之机。
第三,服刑人员和被害人未能参与到减刑适用,降低了服刑人员的违法成本,减弱了对减刑适用的监督力度。试想,如果减刑制度需要服刑人员和被害人均参与到减刑审理中,那么、服刑人员自然要在法庭上面临来自法院和检察院的证据质证,这就会给服刑人员增加更多的心理压力,其伪造关键证据的事情很有可能在庭上被发觉和揭发。并且,被害人的参与也会给服刑人员乃至庭审人员和检察人员产生更多的心理压力和职务责任感,那么减刑裁定失误的情况很有可能因为被害人监督的增加而不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