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行政人员对于社会民众的需求能够积极地做出回应, 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满足民众的需求和保障其切身利益,最终切实履行好政府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责任。[[[1]张国勇,《我国公共危机治理中的政府回应机制研究》,东北大学,2010,第52页。]]从政府责任内涵可以很明显的发现,政府责任主要涉及了政治、经济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具体责任。[[[2] 郑军、朱甜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差异的国际比较及启示》,《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第1页。]]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承担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等多方面的责任来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政府的在政治方面的责任是政府依据时代环境的不同,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同时政府行政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以及高效的执政理念,深刻深入学习养老保障相关方面的知识,从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充分保障农民的基本养老权利,建立恰当合适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模式,最终实现社会经济快速持续稳定的增长。经济责任是指在完善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政府必须认真履行财政出资、监管等相关财政方面的职责。[[[3]郑军、朱甜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中政府责任差异的国际比较及启示》,《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第40-47页。]]社会责任是指政府要引导、宣传并弘扬新型的养老文化,将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传统文化相结合, 提高农民自身文化素质修养,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及其长远发展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养老保障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它内容的完善与健全会积极的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反,wWW.eeelW.cOM就会阻碍经济的有效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主要是依靠养老保险制度来体现的,而养老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存在下述主要问题: (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覆盖面较小,地域差距较大 财政部科研所等“农民养老保险问题研究”课题组认为“参保人员年龄和地区结构不均衡,他们研究发现在过去农村养老保险高峰期,参保率也只有10%。同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基本上是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展,并未覆盖到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和贫困农民”。[[[4]王章华,《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1,第72页。]]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三点:其一,农村地区的经济普遍不够发达,经济发展的水平参差不齐,有些地区在满足农民基本生活要求的基础上,基本上很难有富余的资金用于投入到养老保险中;其二,农村地区信息渠道不够通畅,信息机制不够健全,这使得农村各个不同地域之间获得信息不够迅速、全面,往往处于被动状态;其三,农村地区部分人群的思想较为传统,比较倾向于依靠土地和家庭的传统养老模式,他们中绝大多数人认为养老保险制度没有必要,对此缺乏必要的信心和依赖感,导致养老保险制度难以在农村推行。 (二)政府支持力度较小,扶持机制单一 在资金筹集方面,据有关制度规定:“基金的筹集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这个原则的实施若置于集体力量相对较薄弱的地区,由于乡镇集体经济状况的不景气和集体基金筹集积累的匮乏,集体无法对农村养老保障给予补助,因此政府想要仅仅通过对乡镇企业实施政策扶植来促使对农民养老机构起到保障作用的目的就难以实现”。[[[5]王章华,《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11。]]另外,目前我国政府对养老保障的财政支出较少,这种“只靠政策扶植,不给相关资金补助”的做法,事实上使得政府与集体退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而导致基金的筹集还是依靠个人为主的资金缴纳,使得农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个人负担偏重,缴纳养老保险的行为就变成了农民个人的做法,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就是有名无实,施展不开的。 (三)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制不完善,管理水平较低 目前,农村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存在众多问题:缺乏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工作内容存在交叉管理的现象;资金的缺乏,工作人员对于养老保险知识的宣传难以开展。农民对此理解的不足,使得农民无法从内心真正接受该制度,从而导致该制度的真正目的难以实现。 1.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体系不够完善,交接工作做的不到位。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由劳动、民事和民政三大管理部门来实施的。这样虽然可以发挥着各自的优势,但是也会导致管理部门分散,政出多门,部门间相互推诿,增加了具体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难度。从而影响队伍的稳定、养老金的发放和基金的安全,造成发展停滞的局面等”。[[[6]马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中国农村经济》,2001,第55-60页。]]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长期艰巨又复杂的工程。 2.养老保险制度的管理水平较低和管理机构简单。其主要是表现为以下三点。其一,养老保险机构没有明确的工作任务与目标,责任落实不够、缺乏明确的业务考核政策、上级部门的支持力度不够大、缺乏农保方案的改进计划与打算等问题,严重的影响着农保工作的开展[[[7]杨翠迎、周永水,《基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建设及其管理现状与问题—基于对浙江省43个县(市)的调查分析》,《消费导向》,2O09,第39-41页。]]。其二,在管理水平方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由于缺乏相关专业人员的配备和严格的专业管理机制的存在,导致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养老保险金的遗失问题;在管理机构方面,由于机构的简单,农村养老保险具体落实的重任则由县级及其以下的机构承担,收费、核算及基金的运营管理等都集于其一身,造成基层工作任务繁杂。因此有效设置机构,合理分配各自责任,刻不容缓。其三,管理经费的不足。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只占政府财政的一小部分,而且政府只是支付部分地区的管理费,各个地区的财政分配存在差异,导致没有管理经费划拨的地区自负盈亏。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立法滞后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地方政策以及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并不是由人民代表大会统一制定的,没有上升到国家的性质,因此,其强制性较低。没有法律的保障,使得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制度在政府管理者的作用下存在任意变形的现象。若政府管理者重视,则养老保险制度就能得到有效实施及发展;如果得不到相关重视,该制度就等同于虚设,成为一纸空文。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欠缺法律这把保护伞,因为我国目前在农村还是采用的是农民自愿参保以及些许政府组织的干涉帮助。这样的话,就会造成农民保险意识不足,从而在人员缴费、群众补助都不具备强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