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巡视制度自西汉以来一直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监察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由皇帝和中央监察机关派遣巡视官员监督地方的巡视制度是中国几千年监察制度史上极具特色的形式之一。虽然它在被本质上是为维护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而建立的,但其在监察百官、反腐倡廉、惩治贪官污吏、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方面都有过不可忽视的作用。 我国现阶段的巡视制度是指各级党委设立巡视小组,对下级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人,高度重视反腐倡廉问题,巡视制度作为当前监察机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如此,作为一项新兴制度,它在制度安排、方式方法等方面,还有很多不足指出。面对这些问题,一些学者将视野转向国外,如王明高等,研究其他国家类似制度对完善我国当前巡视制度的启示。但是,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国情不同,国外可供借鉴的经验有限,因此,本文将研究重点转向对我国目前的巡视制度更具借鉴价值的西汉时期。基于此,本文尝试探讨如下四个问题:西汉刺史巡视制度的背景是什么?在这一背景下刺史巡视制度的内容有哪些?特点是什么?以及这些特点对我国现阶段巡视制度有什么借鉴意义?
(一)刺史巡视制度产生的背景 西汉初年,实行郡国并行制度,在地方上分封诸侯,同姓诸侯王很多,占据汉朝大部分疆土,中央直接管辖的郡只有包括三河、东郡、颍川、南阳等在内的十五个郡。随着时间的发展,这些诸侯势力越来越大,各自拥兵自重,形成割据势力,中央政府对诸侯国的控制力越来越弱,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以至酿成汉景帝时期的七国之乱。由此,削弱地方权力,加强中央集权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同时,到了汉武帝时代,经过文景时期经济的发展,西汉王朝的物质基础大大增强,据《史记》记载,当时“民则人给家足,都鄙廪庾皆满,而府库余货财。京师之钱累巨万,贯朽而不能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另一方面,在军事上,通过三次大规模战争,汉朝军队使匈奴远遁漠北。西汉王朝进入了相对稳定的时期,为汉武帝创立和推行刺史巡视制度奠定了经济和社会基础。 (二)刺史巡视制度的主要内容 汉武帝元封五年,将全国分为交趾、朔方、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十三个州部,每州派部刺史一人,监察本州内的主要地方官员。所谓刺,即刺举不法,所谓史,即皇帝所使,从刺史的名称我们可以看出,刺史的主要职责是奉皇帝之命监察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刺史表面上隶属于御史府,实际只对皇帝负责,是皇帝加强对地方的监察,维护中央集权的重要耳目。 刺史的选任极为严格,一般由皇帝亲自考核,首先,刺史人选必须公正严明,不偏不私;其次,刺史人选必须博闻多识,恭而有礼,《汉书·隽不疑传》记载:(西汉隽不疑)“治春秋,为郡文学,进退必以礼,名闻州郡”,被汉武帝选为刺史;第三,刺史人选必须经验丰富,能力卓越;最后,还有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刺史人选一般为皇帝亲近之人,如皇帝近侍等。 西汉时期,官员的品级以俸禄为标准,汉武帝规定,巡视刺史的俸禄为六百石,相当于中等县令,品级在士大夫之下,刺史虽然品级较低,但权力颇大,其主要监察对象是俸禄两千石的郡守及王国相。刺史出巡有明确的时间,即每年八月份开始,“乘传周流”,历经四个月,至年底回京像皇帝汇报工作。 汉武帝还对刺史巡视的职责范围做了明确规定,刺史只能“以六条问事,非六条所问,即不省。”①具体内容是:第一条,豪强兼并平民土地;第二条,两千石官员上瞒下欺;第三条,两千石官员赏罚不分;第四条,两千石官员亲小人,远贤良;第五条,两千石官员子弟仗势欺人;第六条,两千石官员勾结豪强,权钱交易。西汉时期,地方的两千石官员包括郡守、郡尉、王国中的太傅、相、中尉、内史、郎中令、太仆。六条以外的内容,或者除郡守、王国相等之外的品秩较低的地方官员的违法行为,刺史都无权过问。[①[东汉]班固:《汉书·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 刺史巡视制度是一种全新的监察方式,开创了我国历史上巡视制度的先河,对后世影响深远,汉武帝之后历朝历代的皇帝都在其基础上进行了不同程度是继承和发展。另一方面,汉武帝虽是一位雄才大略的皇帝,但一项制度首创时,肯定会有其不足的地方,东汉藩镇割据可以说是刺史制度在失去平衡之后的消极影响,所以,正确分析刺史巡视制度的特点,有利于我们以史为鉴,更好的完善当前的巡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