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近来国际经贸市场表现低迷,似乎进入了一个 U 型转折期,2016 年是转折期的低谷,专家们预言 2017 年会有所回转,但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然而,区域贸易的发展却出现了很多创新的改变。 (一)RTA 合作重心开始转移,亚太地区在全球范围内引起重视 全球向 WTO 申报了 433 个 RTAs,其中,涉及亚太的有 127 个。但在 21 世纪之前,亚太地区的 RTA 数量仅 29 个,具体分布状况如下表 2-1。 1.亚太经济体合作重心聚集在亚太 二十一世纪以来,亚太经济一体化进程大幅加快,其中主要 RTA 包括 APEC,东盟十国一体化,以及 3 个“10+1”(东盟+中国、东盟+日本、东盟+韩国),1 个“10+6”(东盟+中日韩印澳新)等。根据 WTO 官网数据统计,截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亚太主要地区已经签订的 RTA 数量如表 2-2 所示,其中:澳大利亚在亚太地区签订的 RTA 数量占总数的 8/8,加拿大 5/9,智利 8/12,中国 5/6,日本 9/11,韩国 6/9,墨西哥 1/3,新西兰 3/3,俄罗斯 0/5,新加坡 2/2,东盟 5/6。另外,各国正处于谈判中的区域贸易协定不在少数。 2.全球贸易大国将目光转向亚太地区 从 2009 年以来,亚太地区的区域合作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引起重视,成为全球瞩目的焦点。如近几年一直处于风口浪尖的美国强力推动 TPP 事件;东盟和另外六个国家正努力建立自由贸易区,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的谈判,期望巩固东盟与其他六国经济关系和提升彼此凝聚力;中日韩三国的自贸区谈判历时十年终于取得进展,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不仅能扩大区域内部市场,还能对亚太地区甚至全球经济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二) 全球价值链分工下,贸易开放措施向“边境后”延伸 20 世纪末以来,国际分工表现除了一个新特征,即一件产品生产过程的不同工序被分配到不同的国家展开,国际贸易逐渐向产品内贸易发展。产品内贸易的出现是由于特定要素的制约所导致的要素的非充分利用。中间品的生产通常会受到特定要素的制约,当一个国家因为某种特定生产要素的短缺而造成中间品供给不足时,其他的生产要素就不能得到充分的使用。因此,为了让所有的要素都能够充分就业,就必须将中间品从产品生产的价值链中分离出来,并将其变成可贸易的商品。①描述这一国际分工现象的贸易术语还有全球价值链分工。 全球价值链分工之所以能得到迅速发展,其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贸易流量效应。产品内分工不仅使得产品成本下降,生产总量上升,而且还会导致贸易总量的增加,因为贸易的形式不再拘泥于制成品贸易。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产品内贸易量大大增加,其增长的速度已经远远超过了制成品贸易,产品内贸易已经占据世界贸易总量的三分之一,正在成为世界贸易的主要组成部分。2、规模报酬效应。产品内贸易在增加国际贸易流量的同时,也因为基于特定生产要素的专业化生产而带来了规模报酬递增效应。3、价格效应。产品内贸易会导致生产的集中,从而造成在一个市场上仅仅存在少数几家公司进行寡头垄断竞争的市场结构,这样的结构将使那些拥有市场垄断力量的公司获得更加强大的溢价能力。 当下的国际经贸规则是由 WTO 引导的多边贸易谈判而形成的多边贸易规则,其中相关的边境措施主要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投资等领域,如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进出口关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措施,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规范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服务措施等。 随着当前多边贸易谈判进程缓慢,多哈回合谈判历时十几年,没有达成实质性的成果,而全球价值链分工迅速发展,边境上的贸易规则已经跟不上国际贸易发展的步伐,贸易规则向边境后延伸成为贸易规则制定的必要趋势,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新趋势。 如今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的主要障碍是国内监管规则、竞争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等边境后措施。 1.国内规制 国内规制属于“边境后措施”,是一国专门政府机构通过一定程序制订后予以实施的管制措施。在国际经贸范畴中,是指那些对国际经贸秩序可能产生影响的国内管制措施,其在传统意义上是在一国经济主权范畴里的事务。国内规制通常分为三类: 一是确保市场能够正常运营的经济管制措施,例如对外国投资的管理原则、金融监管等法律法规,二是保障环境和公民权利的社会管制措施,例如环境保护措施、劳工保护措施等,三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产业措施,例如各种产业、行业和产品的标准、认证等规定。这些国内规制由于种种原因,包括监管程序和内容复杂,或相关信息不透明、不公开,对他国产品和企业进出一国市场带来了较大阻力。因此,在近年来的世贸组织和区域经济合作谈判中,各方正积极推动监管一致性,试图磨合不同体系规制间的不同规定,促进全球生产要素的最优化配置。 2.知识产权 在新一轮的贸易规则谈判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成为谈判的重点内容。2010 年美、日、欧等国家与地区启动了 ACTA 谈判,2010 年美国启动 TPP,2014 年 12 月,《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计划(2014-2020 年)》由国务院启动。随着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发展,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间的融合愈加紧密,表现出了标准高、范围广等新趋势。 关于边境措施的各规定,TRIPS 第 51 条各成员应对有理由怀疑为假冒或盗版货物的进口中止放行,可对出口侵权货物制定中止放行程序;ACTA 第 16 条海关应对涉嫌侵权的进出口货物采取边境措施,在转运过程中,可依申请或依职权中止放行或扣押货物;TPP第 14.4 条缔约方应允许其海关对进出口、转口或自贸区内流动的涉嫌侵权的货物采取措施;我国《海关法》第 44 条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 3 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新出台的这些规定无一不高于 WTO 的一般原则,加强了对整个产业链上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侵权产品、原材料和生产工具,到第三方适用禁令,甚至货物转运过程中对其进行知识产权审查,都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打击范围之广,力度之严。美国在 TPP 的知识产权规定中延长了著作权的保护时间,尤其是药品专利权的期限,还包括加强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临时性侵权行为等,但我国对数字环境下的商标却缺乏有效的保护。① 3.竞争政策 2008 年金融危机以来,全球跨国公司主导的跨国兼并和投资在 2014 年分别为 690 亿美元和 490 亿美元。2015 年,在财富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上,前 50 名的八个中国大陆企业全是国有企业。为了加强对企业和国家利益的保护,欧美国家开始围绕“竞争中立”展开讨论。这一概念最早由澳大利亚提出,金融危机后被美国大力推广。随后由美国主导的 TPP对竞争政策的讨论更加深入,包括规范和协调为了维持和稳定反竞争商业行为的国内竞争法,同时在与国有企业和行业垄断有关章节中,对国有企业的商业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 (三) 劳动力流动相关条款在 RTA 中逐渐丰富 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劳动力流动被概念化为自然人的临时流动。“世贸组织服贸总协定”将其定义为在另一成员国境内,通过会员国的自然人的存在为一个成员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四种传统模式是(1)商务访客和销售人员; (2)公司内转让人;(3)独立专业人员和(4)订约承办商。①与贸易协定促进的商品,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不同,在同样的协议中几乎找不到关于劳动力流动的有意义的规定,很少有这样的国际协议存在。在大多数国,劳动力流动仍然是属于国家决策的部分,属于移民当局的管辖范围,主要关注的问题是规范和限制,而不是促进。 1.服务贸易自由化在多边层面没有取得很大进展,但最近一些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在区域层面也接受了更多的劳动力流动。 虽然世贸组织“服贸总协定”没有界定具体的劳工类别,但世贸组织成员接受了四个广泛使用的技术专业人员类别,以便在“服贸总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中区分模式 4②的承诺,鉴于多哈回合中的僵局以及过去几年多边谈判服务缺乏进展情况,通过 WTO 谈判难以期望劳工流动性取得重大进展。 然而,大量的区域贸易协定已经将模式 4 纳入了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并采取了有趣的举措。 美洲和亚洲发展中国家已经签署了几项自由贸易协定,其中载有促进临时劳工流动程序和开放市场准入机会的条款。 一些协议包括某些类别的熟练劳工的保证数字配额。 2.与“服贸总协定”模式 4 的限制范围相反,各国在其双边和区域贸易协定中采取了更自由的做法。 附带利益是 RTA 还可以包括超出“服务贸易总协定”所涵盖的劳动力流动条款,例如设在合作伙伴国家的服务提供者的设立和国民待遇(不歧视)权利; 签证承诺 以及阐述投资者权益的章节。 3.最近的发展表明,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愿意扩大专业服务提供者的接入渠道。 在加拿大与哥伦比亚和秘鲁谈判达成的两个最近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自由贸易协定将进入加拿大的市场扩大到了 50 类技术人员。日本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 RTA 中已经开始放宽劳动力市场的类别护士和护理人员。最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与东盟成员国和新西兰与中国的 RTA 达成的协议中,扩大了区域贸易协议中的劳动力类别,包括订约承包商和新西兰的“安装商”。新西兰与中国的 RTA 也对精通中国文化职业的工匠,如戏剧,语言和医学等都有新颖的规定。因此,贸易协定在过去数年中已经超出纯粹的专业类别的劳工,在其范围内包括半专业人员和技术人员,护士,护理人员,艺术人员。 (四) 区域内各经济体倾向于建立双边自贸协定 近年来,各区域的贸易合作多以双边贸易协定为主。因为多边贸易协定的谈判历时太长,成本较高,而且各方利益难以兼顾。而双边贸易协定就能很好地克服这些缺点,所以更能受到各国的青睐。以东亚地区为例,围绕中、日、韩和东盟 10 国而缔结的双边自由贸易区(FTA)超过24 个,正在谈判中的有 29 个,有意向或正在协商的则更加多。其中,中国和日本分别缔结了 11 个双边自贸协定,与韩国缔结了 7 个。当前,东亚地区各国间签署的自贸协定超过50 个,协定网络错综复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