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深,中国与世界各国交往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带来的是中国犯罪分子外逃数量激增。改进我国的引渡制度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对引渡制度的研究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通过以上对赖昌星引渡案中所遇障碍以及最后成功将其遣返的原因之研究分析,针对我国引渡制度的改进与完善提出如下几点: (一)加快引渡条约的签订与完善 两国开展引渡合作的最重要依据也是最基本的就是双边合作条约和国际公约。虽然截止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7]但是并未与犯罪分子的主要逃往国美国、加拿大等签署双边条约。欧美国家多奉行“条约前置主义”——加拿大1999年的引渡法中虽认可国际公约可以作为两国引渡的依据,但中加两国间尚没有实践先例,而美国则是拒绝将多边国际公约作为依据。因此,基于目前许多国家还是不承认以多边国际公约为依据进行引渡,双边引渡条约的存在就更为重要,双方可按照双边条约直接进行引渡,也是一国对于司法资源节约、对司法效率重视的体现。我国应与犯罪分子外逃的多发地,即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双边引渡条约谈判,从而通过条约来确定双方引渡义务,实现国际引渡,促进司法合作。 除了缔约国范围需扩大外,我国还应规范条约的内容。我国已签订的条约中,条约中的约定与引渡法律规定存在一些不一致的情况,如对政治犯不引渡等原则的约定,以及使用语言不统一,各种期限的规定不尽相同,这些问题都需要在今后的磋商与缔约过程中注意与规范。 (二)加快《引渡法》的修改与完善 我国的引渡制度仍属于起步状态,目前还留有相当大一部分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如资产追回制度。 资产追回制度是各国引渡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的问题,国际社会对于该问题的不同态度也有不少。同样这也是我国引渡制度中的重要空白点之一。原则上被请求国除了将犯罪分子移交给请求国,对于涉案的赃款赃物也应当一并移交。而在赖昌星案中,加方要求中国承诺其涉案财产由加方予以没收。西方国家普遍认为引渡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权利,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引渡、是否返还赃款赃物都是被请求国的权利。然而对于请求国来说,潜逃时将赃款赃物转移到境外,使得请求国财产外流,无疑是对本国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我国现在是在对犯罪人定罪之后再进行资产没收,在犯罪嫌疑人外逃的情况下无法解决资产追回问题,因此我国需要尽快填补独立的资产追回制度的法律空白。 (三)司法机关直接参与引渡程序 如前所述,在赖昌星案中是我国政府向加方做出不对其适用死刑及死缓的承诺,这一做法被别有用心的人指出是行政干预司法的行为。虽然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由国内具体办案机关负责起草和准备引渡请求书及材料,是司法机关参与引渡程序的体现,但至少从外界看到的表象上来说,我国的在引渡制度上司法和行政两方的职权划分不够明确。 我国主管司法机关的直接参与特别有利于与被请求方主管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必要的磋商,有利于及时提供被请求方在审查过程中需要了解的补充情况,澄清被请求方对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某些疑问;而且还便于根据合作双方各自的法律制度协商和研究引渡的附加条件,作出合法的有约束力的承诺。[8] 由此可以总结出的经验就是我国应当提高司法机关在引渡案件中的参与度,以解决各机构之间在权限上的矛盾,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引渡中扮演的角色。 (四)承认“死刑不引渡” 中国社会的法制现状仍有待提高,法制程度不够,尚不具备彻底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因此在立法上并没有明文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有人认为保留死刑与承认“死刑不引渡”是背道而驰的,但实际二者并不矛盾,前者属于刑事立法问题。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引渡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近年来发展变化较大,并已成为各国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和强制性义务,是各国和别国开展引渡合作的不可妥协的要坚守的原则。[9]因此承认该原则,也是我国引渡法律跟上国际潮流的体现,也能够体现一个国家对于人权的重视程度,关乎国际形象问题。这不仅有利于我国将来与西方发达国家进行双边引渡条约的磋商,有利于未来引渡实践,也是自身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 以前,WWW.eEelW.cOm外逃犯罪分子所涉最多的经济类犯罪中不少罪名的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而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删除了13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罪名,这是我国法律对人权保护的重大进步,将会大大有利于今后的引渡实践。因此,为顺应国际潮流,也为未来引渡的顺利进行,中国应尽快承认死刑不引渡原则。 (五)重视人权,加快自身法制建设 目前我国被引渡的犯罪分子和在国内抓捕的普通犯罪分子所享有的基本刑事诉讼权利相同,尚未规定他们是否可以享有额外的诉权,这影响引渡程序的推进,造成外国对我国法律对人权保护的不信任。且发达国家法制相对健全,容易对我国司法环境产生质疑,我国因此更应注重与各国积极交流,让各国了解我国目前的政治与法律环境,避免不必要的误解。为了使中国在西方国家心目中的印象有所改观,为消除这种不信任而给两国引渡合作带来的阻力,为了追究每一个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我国有必要加快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实现与国际接轨,跟上国际潮流。只有从人权保护等方面继续推进法制建设,我国才能在国际社会中树立一个司法相对公正的形象。
结论 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我国司法的公正性,就不应放过任何一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对于犯罪后外逃并将非法所得转移海外的犯罪分子,其性质更为恶劣,因此需要以国际引渡合作的形式使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近年来的腐败犯罪激增,对外逃贪官的法律制裁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要对外逃罪犯实现司法管辖,追究到他们的法律责任,同时也追缴流入海外的国家财产,就应当认真从引渡实践中总结经验教训,同时研究其他国家引渡制度中相比我国的优秀之处,将我国的引渡制度改进得更加健全与充实。我国应加快与其他国家,尤其是犯罪分子外逃现象的多发国之间双边引渡条约的谈判磋商,优化我国司法环境,树立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犯罪分子将无处遁形,为其犯罪行为付出代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