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权在现实中的异化现象 (一)几个现实案例 村民自治权的应有之意及设立初衷是这么回事,但是实际运行是怎么样的呢? 案例1:1998年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云满村16名村民因联名提名的一位村委会主任与镇党委、镇政府意见不一,被镇党委书记带领的公安干警抓走。 案例2:某村村委会将一块集体土地卖给开发商,开发商与村民相对磋商后,未经部分村民同意,与村委会及其他村民骗征了该部分村民的土地,并分给了部分官员,得到了权力的庇护。 (二)对案例的分析 案例一:村民自主选举村委会成员,结果选举权被政府打压、剥夺,政府成了选举权主体,村民成了选举义务的主体,村民的民主权利被剥夺了。 案例二: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时为了保障村民的私权利,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村民的,结果,村民委员会成了土地的主要处分主体,而村民和村民会议成了服从既定事实的义务的主体。另一方面,部分村民与开发商初始磋商是有一定自愿的成分,但是彼此关系的后续展开却使开发商与其他村民及村委会侵占了该部分村民的权利。而国家权力也没有及时去维护村民的私权。村民的财产自治、契约自治都没有实现。 这些现象都反映出,村民自治权内外部法律关系已经开始异化了。 三.对村民自治权异化的分析 以上的几个案例虽然不足以得出一个全称性周延性结论,但是将案例结合一般的法理学原理,即权力或权利都具有扩张性,仍可以看出,在村民自治权体系中:村民自治私权、村外社会私权、村内自治公共权力、国家公共权力相互影响,形成一个法律整体的对立统一的体系。但是统一也会彼此撕裂,所谓村民自治权的权力与权利在事实范围内的异化,是相对于自愿设定而言,因为自愿设定是契约社会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村民自治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法律关系非经民主的法律之规定及相应程序或非经相互真实自愿的同意而在事实上的相互颠倒。而对村民自治异化的分析首先是对五个基本前提异化的分析,所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一)村民财产权、人格、契约自治的异化的分析 中国村民的独立家庭并不是一切历史的起点而仅仅是现代历史的结果:家庭的相对独立性从政治公社被解散的历史废墟中被建立起来,这一政治上的解放是私人解放的前提,凌驾在个人利益之上的抽象意志随着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被现实的需要肢解掉,公社财产的分散为私人奠定了契约社会自由权的财产权前提。行政力量集中起来的农村散为了小农的农村。 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的中国法律的总的原则是在确立中国公民人人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因而是在承认村民法律人格的平等,但是,在现实中,村民却受到总的限制,包括户籍、迁徙自由、社会保障、财富流通、代表权利等等。这些仍然是身份社会的表现,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妨碍着村民法律人格的完整性及财产权利的实现,因为,先前,主导一切的是行政命令。虽然后来,首先被反对的正是这一命令,私人的自律替代了强制的他律,自由权的政治前提开始显现,但是也带来了一个私人利益的战场,每个村民及市民在货币增殖的盘算中计算着自己与世界的关系,小农与市场的结合也产生了贫富分化和村民贫困的现象,进而导致:村民财产权自治出现异化的倾向。 1.对问题的分析 前面说过,法律关系的基础法律关系是私法,但更进一步来说,法律关系仅仅只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次生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基础性的表现为人对物的支配关系。村民自治权异化的源头是村民财产权的异化。 “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英]威廉·配第,《税赋论》,上海:商务印书出版社,1963年3月,第455页。]]。以所有权这一“法律的精神”为基础的财产权构成公民物质资料占有的基础,劳动则形成物质资料物质变化与价值增值的基础。同时,财产权的实现是村民法律人格权实现的基础。但是,财产的获得,既可以是村民与自身生产资料所有权结合的结果,也可能是两者分离的结果。而村民与生产资料的分离会导致财富在事实上的分化,并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一个人的财产仅仅只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而没有剩余来维持和扩大生活的支配范围,并且应对意外风险的话,那么他的私权利即便能够实现,也是没有保障的。虽然在这种情况下,他也能获得金钱等财富的占有。 村民财产权的异化另一个因素来自市场的流通领域,也就是契约最典型和完善存在的领域。交换价值本身是自由平等的基础。人格的全息性规定实际由钱在现实中开辟出来,但是现有的情况是孤立的小农对市场并没有进行很好的控制,因而并不是所有村民能通过交换获得金钱,而在市场现实中,没有金钱,权利等同于零。 法律的进步在于规定了人格的平等,并在法律上规定平等的人格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是一个相对普遍的全息性的规定;但是,法律可以在律文上一千次的规定每个人各种各样的权利,彼此平等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但在两极分化、市场竞争、被雇佣人口过剩、劳动者失去工作的影响下,仍然有人一千零一次的不能在现实中实现自己的财产权,会进一步导致“法律与现实脱节”,表现出形式财产权与实质财产权的分离。而形式财产权与实质财产权的分离,是社会贫困群体产生的一个前提,是人民私权利异化的一个基础,因为贫困会产生专制,专制与贫困天然亲近。人只有在对自然过程的支配中才能感受到人之为人的存在,而一旦对自然的支配消失,也就意味着自然对人的支配的开始,主体的人格将消失,人将物化,统治与服从的关系将产生,因为通过控制物来在事实上控制人的现实条件随之产生,契约般的平等也会随之消失。也就产生了私权利在事实上的异化。 2.村民财产权、法律人格、契约自治的异化得以回归的物质基础 一般来说,是社会决定国家,而不是国家决定社会。虽然,财产权的异化甚至其他私权的异化都可以通过国家救济来调整,但是财产权异化的另一面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异化:第一,两极分化下,国家公共权力未必会公正救济弱者,而恰恰会站在强者一边。第二,历史表明,国家公共权力本身也有被滥用的可能。因为,如果企图以权力来剥夺资本,来调整两极分化,这并不会直接消除财产社会运作的资本属性。也不会消除劳动过程和流通过程产生的其他私权的异化,国家权力的介入只能起到一定纠正性的作用。再进一步说,消灭市场和货币也只是理论上的一个遥远的未来:因为只要一个部门的产品不能迅速的转移到另一个部门,社会劳动过程在时间的衔接上不能形成比例(不管是基于信息的不对称,还是基于技术的不对称,产品数量的不对称等等),产品就只能表现为商品。私权间的契约自治仍是必要的。权力对私权利的更进一步支配,会导致社会行政化,并导致私人自由的空间缩小。此时,公民的民主权利也会被限制,并得不到平等的适用。因此,既然是社会决定国家,那么调整权利异化最好的途径是改造社会。 市场经济下,劳动过程中的异化是劳动者与资本的异化,表现为剩余劳动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分离而成为异己的东西。同时,市场流通的竞争,恰恰需要主体的不断积累作为风险保障。因此,没有相应的剩余劳动也就没有风险的保障。 因此,颠倒的颠倒就是说,在现代技术的基础上,农村劳动者通过联合劳动,在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前提下,掌握自己的剩余劳动。使财富的事实占有格局相应的改善。形成横向的相对平等。这就是村民联合劳动的权利。 (二)对村内公共权力、国家权力及村民民主权利异化的分析 在东方的以农业为主的国家里,当农业人口占据社会的多数时,只要农业本身还停留在小农的耕作方式上,从而排斥劳动分工在耕作领域内的运用,所有的农业资本分散在一个一个孤立而重复的小土地上,土地的占有仍是私人的占有,块状的土地相互并列,在简陋原始的生产方式下,彼此同一的家庭进行着重复同一的活动,那么,村民彼此之间并不频繁的交换彼此的劳动,科学技术不能充分的运用于农业。社会契约般的普遍交往体系因为小农的孤立的劳动和狭隘的交往体系而无法在村民之间落地生根,因而大多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而不能在全国范围内作为一个统一的政治实体来参与社会活动时,农民根本不可能行使完全的立法权;在村庄内部,他们甚至不能选出一个真正公共的代表来代表他们,而村民委员会及政府国家公共权力则会由于村民的一盘散沙和农业劳动对农民的束缚而侵占村民的民主权利及其他一般私权利。而村民并不充分的财产权也不足以控制村民委员会,也不足以支持他们参与村外的政治活动。因为村民并不是一个真正的集体,他们的集体仅仅在对他们数量统计的总和中,从而仅仅作为对立的小业主而在国有土地上独立存在,因而表现出:村民的民主权利与村内自治公共权力及国家权力存在着分离的倾向。 1.民主权利与物质基础 公权的退缩的依据就在私权的展开之中,私权孵化的依据在经济之中,而“一切经济归根到底都是时间经济”[[[]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第786页。]],权力异化之所以产生,其中一个基础原因是作为人口多数的人民将自身多数的时间用于生产过程,而不得不将社会、国家的公共管理的事务甚至是私主体应当行使的事务交由一个专门的社会集团来加以行使,www.EeeLW.cOm以至于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与权力相伴而生的利益争夺使得这种管理具有着压迫的性质。而参政是人民在生产所消耗的时间之外对政治的自决,是对政治的控制与监督,是为国家公共权力这一烈性的野马套上嚼子,但这只是在摆脱生产劳动的必然性王国之后才开始的自由王国的活动。 因此,必须改变物质基础使得私权利能充分的展开并保证民主权利得到实现。 2.重新督促村内自治公共权力与国家权力保障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 前面说过,参与公共管理并不一定意味着人民的民主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是统一的,这需要有物质与精神的双重准备。 村民要改善公共权力,使之不与自身相对立,首先要对各种行政力量的控制,不管是村内自治公共权力还是国家权力。因为,民主的论点是:服从是因为自愿服从。但是,行政是一种等级,是一种强迫,本身就是对人民自由的束缚,因为在政治统治面前,人民不是自己的主宰者,而是被主宰者,他们不是在服从自己的自由意志,而是在接受的意志,在行政权力面前,人民深切感受到的,不是契约般的意志协商,而雷电般劈来的意志的强制。而自愿是对强迫的强迫,因而必须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的控制,不论是村内公共组织的行政还是国家公行政,根本的不使行政权力干涉各类议事会议,包括人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其中,最根本的要使公共权力较稳固的控制于公民,最好是使它的经济来源控制在公民或者他们选出的代表手中,因为私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实现无不以金钱为后盾。 只有当一个时代的社会劳动生产率逐步提高,社会的生产性的工作时间逐步缩短,社会成员掌握的物质财富不断增加,同时,相应的精神也同步发展时,从而使得人民能够自己完成这些公共事务时,这个社会的多数居民是有足够的时间和财力及智慧来参与社会政治时,这些被滥用的权力才会从他们的滥用者手中剥夺。因此,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展开,才会促进公民的参与公共管理权的展开,但是教育资源的获得同样需要有财力的支持。 (三)小结 “只有当人不能控制自然界的时候,宪兵才能控制人”[[[] 俄]列夫·托洛斯基,《托洛斯基选集》,郑异凡主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2月,第478页。]]。就法学的视野来说,村民与自然界的关系是第一层关系,村民与其他公民的私权关系是相应的第二层关系,村内外公共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是第三层关系,公共权力间的关系是第四层关系。物质劳动过程对人的束缚产生的财产权异化是私权利异化的前提,私权异化的基础上产生公权的异化。这四层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关系调整,同时,四层关系相互交织,相互影响。本质的来说,这四层关系的各自内部及相互之间各有度量,比例一旦打破,就开始相互异化。而财产权异化下的私权利异化的回归,则可以使整个异化过程得到抑制。但是原有原有的村民自治的物质基础恰恰导致了异化。因此,中国村民的自治权的法权关系要想重新得到的统一,那么村民自治应当建立在一个新的物质劳动基础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