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短的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在这两年的学习中我受益匪浅。在今年年初,我就在指导老师张瀛的辅导下,开始进行《论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题目的毕业论文的撰写。几个月的辛苦工作,终于完成了论文的全部撰写工作。同时我也从中体会到了从事科学研究的艰辛。这是常人不能做到的。 我撰写论文开始,我没有明确的目标。在和张老师交流的过程中,我逐步的确立了论文的题目是《论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老师在这过程中给了我很多的启发,带我解开迷雾面纱。在写作的过程中真是困难重重。面对国家图书馆的书山题海我有一次地迷失了方向。老师给我介绍了很多方面的书籍和相关的论文。如《合同法》。我具体的了解了我国违约金制度,即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依照合同的预先约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方式,直接来源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之外,不产生违约金责任。 《合同法》的颁行对原三大合同法中的一些基本理论及制度予以明显的变动或突破,其中对违约金的规定是在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指导下的体现。作为一条重要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的基本含义包括:首先,是当事人有订立或不订立合同的自由;其次,当事人有选择合同相对人、合同内容和合同形式的自由;最后,合同自由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具体在违约金制度上,对违约金采用了当事人“约定主义”而摒弃了此前的“法定主义”,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依约定请求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得主张违约金。《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按照相反解释即当事人可以不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当一方违约时就可不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当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主张违约金的关键在于判断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果有约定就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则不能请求违约金而只能请求其他方式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诞生于罗马法,至今理论界仍存在很大分歧,这集中表现在两大法系对惩罚性违约金的态度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对违约金性质做了专门规定,但在理论上依然有一些问题引发争论。如何吸收两大法系的经验,及时完善我国违约金制度,避免国际贸易中的合同条款因违背各国的国内强行法而无效,实有必要对各国违约金的性质进行比较研究。 在认真的阅读资料以后,我开始撰写论文大纲。在和老师面对面的交流后,我开始正式的撰写论文初稿。初稿在写了撕、撕了又写的过程中结束了。原本以为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王老师在认真地批阅后发现了我很多的错误。有一些常识性的、还有思路安排欠妥。当时我的心情很沮丧,有些想放弃,写论文太浪费时间了。老师好像看出了我的烦躁情绪,他说如果能写好一片论文,那么你也在其中得到了提升。你的理论方面的知识更加的丰富今后走上社会在这方面你就要比别人懂得多,静下心慢慢来。老师还建议我多查找一些国外关于违约金制度方面的材料,扩充到论文中,使文章的内容更加充实。我采纳了老师的建议,在中国知网上查找到了很多的材料,及时地融入论文中,论文的内容丰富起来了。在老师的辅导下,我顺利地完成了论文的修改。最难的应该是英文翻译,这对于本科生来说是有难度的。英语基础不好难度更大。但是只要认真就应该能做好。于是我借助英语工具书和在一些英语基础好的同学的帮助下完成了英语翻译这一环节。论文的撰写工作接近了尾声。 在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感谢张瀛老师的辅导,感谢孙瀚、卞立夫和郑君同学的帮助。我们不仅在学术上交流,更重要的是加深了我们之间的友谊。通过毕业论文的撰写工作,我实际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具体步骤与方法,可以说毕业论文是我大学生涯中最后的一次考试,这次考试非同小可。它是对我大学学习的综合测评,它是法学专业知识积累的全部体现,同时又反映了个人学术水平。学校对次非常重视,对于我来说更不敢怠慢。大学生活就要结束了,我会珍惜这次锻炼自己的机会,要给自己的学业划上个圆满的句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