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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的《行政诉讼法》在2015年5月1日开始实行,在这部新法中,对于规范性文件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向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建议。这条规定虽然勾勒出了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但是,新法却未对文件制定主体在行政诉讼中具体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制定主体不参与诉讼的情形下,法院对文件的司法审查就难以充分发挥效力,也不利于保障更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定机关、法律地位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新法中关于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法律适用-1 一、新《行政诉讼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方式及存在的问题-1 (一)《行政诉讼法》中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审查方式-1 (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参与主体:-2 二、制定主体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分析-4 (一)不具有原告身份-4 (二)是否具有共同被告身份-4 (三)不具有证人身份-5 (四)应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5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在司法审查中的权利与义务-6 (一)享有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7 (二)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权利-7 (三)提出上诉的权利-7 结语-7 参考文献-8 致谢-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