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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审判中心背景下,《刑事诉讼法》新增的庭前会议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庭审的纯粹化、集中化,也有利于实现公诉案件中节约司法成本、充分保障人权、实现程序公正及提高诉讼效率的制度功能。但通过对国内外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考察,可发现存在达成合意的范围、形式乃至法律后果不明确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刑事庭前会议效力,进而有碍于庭前会议的制度功能实现。要想充分实现庭前会议制度功能,关键是依法明确该制度效力的法律定位。通过明确界定适用范围、裁判程序、合意效力,真正赋予这一制度生命力。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庭前会议,效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审判中心下的庭前会议-1 一、刑事庭前会议效力概述-1 (一)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涵义-1 (二)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意义-2 二、域外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考察-2 三、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现状和评析-3 (一)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现状-3 (二)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不足-3 (三)我国庭前会议效力问题的负面影响-4 3.庭前会议效力模式"一刀切"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人权-5 四、我国刑事庭前会议效力的完善-5 (一)明确庭前会议处置事项的范围-5 (二)确认庭前会议的裁决程序-6 (三)确定庭前会议就证据达成合意的效力-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 谢-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