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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网络和媒体的发展,虐待妇女的行为被频繁曝光。但是这些施虐行为难以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虐待罪上的虐待行为,虐待罪的积极作用得不到发挥,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将虐待罪的犯罪主体扩大到如被看护人等其他社会关系,而不仅限于先前刑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但是因对虐待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一些争议问题并未没有得到解决,而陷入了困境[1]。本文主要以虐待妇女为视角,以山东方洋洋一案为例,讲述了我国虐待罪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接而联系现实司法实践,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虐待罪、虐待妇女、家庭成员、告诉才处理、刑罚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一)选题的意义与目的-1 (二)虐待罪的发展-1 一、虐待罪立法的不足与完善-1 (一)虐待罪的主体范围狭窄与扩张-2 1.虐待罪的主体范围狭窄-2 2.扩张虐待罪的主体范围-2 (二)虐待罪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设置的不足与完善-3 1.虐待罪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设置的不足-3 2. 虐待罪关于“告诉才处理”的设置的完善-4 (三)虐待罪在刑罚设置的不足与完善-5 1.虐待罪在刑罚设置上存在的不足-5 2.虐待罪的刑罚设置的完善-6 (四)人身保护令在立法上的不足与完善-6 结语-7 参考文献-8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