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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想要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首先要对体育赛事的法律性质进行定性,即体育赛事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判断,体育技艺表演、舞蹈型体育竞赛表演和杂技型体育竞赛表演应该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除此之外的绝大部分体育赛事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关于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作品”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属于表演者权,“非作品”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属于“类表演者权”。正因为这样,我国现行《著作权法》无法对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进行有效保护,需要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含义、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完善合理使用制度,以便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有效保护。 关键词:体育赛事; 电视转播权; 法律性质; 完善措施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法律性质-4 (一)体育赛事是否属于作品-4 (二)关于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5 1.欧美国家的学说-5 (1)赛场准入权说-5 (2)娱乐服务提供说-5 (3)企业权利说-5 (4)财产权说-6 2.国内的学说-6 (1)著作权说-6 (2)广播电视组织权说-6 (3)表演者权说-6 (4)物权说-6 (5)契约权说-7 (6)商品化权说-7 3.笔者观点-7 二、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7 (一)著作权法保护现状-7 (二)存在的问题-8 1.“非作品”型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8 2.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合同的约束力有限-8 3.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合同的合同内容不规范-8 4.合理使用制度界限不明-8 三、对我国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著作权法》保护的建议-8 (一)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的含义-8 (二)在《著作权法》中规定体育赛事电视转播权转让合同的内容-9 (三)明确合理使用制度的界限-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