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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行《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该条文的解释,从语义出发为“被教唆者拒绝教唆或者接受教唆但没有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犯罪”,但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基础上,将其解释成“被教唆的人已经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犯罪但没有既遂”,坚持共犯从属性说的解读才是符合刑法客观主义和保持刑法共犯理论统一性和连贯性的的合理解读。 关键词:教唆; 从属性说; 被教唆者;未遂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4 一、二元体系与单一体系下的解读 (一)二元体系-4 (二)单一体系-4 (三)第29条第2款在两种体系下的解读-4 二、共犯独立性说、从属性说和二重性说下的解读 (一)共犯独立性说 -5 (三)共犯从属性说-5 (三)二重性说-6 (四)第29条第2款在三种学说下的解读-7 三、坚持从属性说:正面解读与反面佐证- (一) 基于从属性说的正面解读-7 (二) 基于条文编排角度的反面佐证-8 结语-9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