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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5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表示,我国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实施全面二孩政策”。2016年1月1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正式确立二孩政策。根据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实行二孩政策的目的、宪法赋予公民的生育权以及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未缴纳的拖延至开放二孩政策的情况,公民仍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对于二孩政策开放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生育二孩的情况,公民不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关键字:社会抚养费;二孩政策;党的政策;法律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1 2 二孩政策与抢生-1 2.1 实行二孩政策的原因-1 2.1.1 人口红利消失-1 2.1.2 人口老龄化加速-2 2.1.3 家庭负担沉重-2 2.2 实行二孩政策的目的及意义-3 2.2.1 实行二孩政策的目的-3 2.2.2 实行二胎政策的意义-3 2.3 抢生的界定-3 3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用途及合理性-4 3.1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4 3.2 社会抚养费的用途-5 3.3 社会抚养费的合理性-5 4 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关系-6 4.1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含义-6 4.2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6 4.3 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7 5 抢生情况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8 5.1 生育政策调整前生育二孩:应当征收-8 5.1.1 利于维护程序公正-8 5.1.2 由社会抚养费性质决定-8 5.2 生育政策调整后、法律修改前生育二孩:不予征收-9 5.2.1 由党的政策与法律关系决定-9 5.2.2 由二孩政策的目的决定-9 5.2.3 利于保护实体公正-10 6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