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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赔偿法出台已逾二十年,作为里程碑式的一部法律,其颁布和实施象征着我国在民主法治建设的目标上又跨进了一步。它的出台表明在我国,公权力违法侵权与一般民事侵权一样,必须依法担责;表明行政相对方权益的保障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加强。其中的行政赔偿制度,更加显著地规范了作为行政权行使者的政府的侵权责任。但是,法作为上层建筑,受制于立法时代的物质基础。在社会主义建设数十年来的不断变革创新中,物质基础也正千变万化日新月异,社会出现的新现象不能及时在现有法规中寻找到依据,法律制度就逐渐呈现出许多缺陷,需要立法者及时修改完善。行政赔偿法律现在就有诸多亟待解决之处。 笔者选择赔偿范围入手,首先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通过了解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考察当下行政赔偿范围规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其次对比域外典型国家和地区的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体制,在比较法的视角上探寻行政赔偿范围拓展的方向,并试图从中提炼出值得我国借鉴的精华部分;最后进行分析概括和总结,提出若干项拓展和完善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合理建议。
关键字:行政赔偿;范围拓展;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引言-1 2我国现行行政赔偿范围的内容和立法模式-2 2.1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内容-2 2.1.1我国行政赔偿的行为范围-2 2.1.2权利损害赔偿方面-3 2.2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3 3目前我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中存在的问题-4 3.1行政侵权行为范围狭小-4 3.1.1抽象行政行为没有纳入赔偿范围-4 3.1.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没有纳入赔偿范围-4 3.1.3行政不作为未纳入调整范围-5 3.1.4行政检查行为未纳入调整-6 3.1.5行政指导行为未纳入调整-6 3.2权利利益保障范围狭小-6 3.2.1间接损害赔偿未予以纳入-6 3.2.2公共公有设施致害未纳入-7 3.2.3公民政治权利尚未纳入范围-8 4拓展和完善行政赔偿范围的必要性-8 4.1更好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9 4.2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9 4.3行政侵权现象增多的实践需要-9 5.域外行政赔偿范围制度比较与启示-10 5.1域外行政赔偿范围制度的比较-10 5.1.1大陆法系典型国家赔偿范围规定-10 5.1.2英美法系典型国家赔偿范围规定-10 5.1.3我国台湾地区和韩国行政赔偿范围规定-11 5.2域外行政赔偿范围立法给我国的启示-12 6.我国行政赔偿范围拓展和完善的建议-12 6.1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赔偿范围-12 6.2将行政检查、指导、不作为纳入赔偿范围-13 6.3将公共公有设施致害纳入赔偿范围-14 6.4将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致害纳入赔偿范围-15 6.5将野生动物致损纳入赔偿范围-15 6.6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15 6.7将公民政治权利纳入赔偿范围-16 7.结语-16 参考文献-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