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小区车位的权利归属.doc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咸鱼 更新时间:201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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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车位之争”的渊源是建筑区分所有权的专有与共有理论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在一些法治完善的国家和地区,比如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有了比较完善的关于小区车位的相关规定,也给我们提供了不少可借鉴的立法例。我国对小区车位的权属界定体现在《物权法》第74条,这一条款显示了我国对于小区车位的确权采用“法定共有”与“约定专有”的模式。与国外的立法例相比,我国《物权法》74条更多的是一种关于权属的原则性的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做详细说明。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实际案例的复杂,原则性规定的确权对案件的审判帮助有限,比如该法没有对于业主在“专有车位”的权限作出规定以及第3款“公共区域”的界定不清都易引发业主与开发商的争议,从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增加;因此,对于物权法74条出台的具体规则进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小区车位;约定专有;法定共有;公共区域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绪论-1

2  “小区车位”所有权概述-1

2.1  小区车位的定义-1

2.2  小区车位权属之争的法理分析-1

2.2.1  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的专有与共有-1

2.2.2  小区车位权属之争中的基础法律关系-2

2.3  小区车位权属之争的案例分析-2

3  国外立法与我国成文立法对比分析-3

3.1  我国关于小区停车位的相关规定-3

3.1.1  约定专有-4

3.1.2  法定共有-5

3.2  国外关于小区车位的相关规定-5

3.2.1  美国关于小区车位的立法规定-5

3.2.2  日本关于小区车位的立法规定-6

3.2.3  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区车位的法律规定-6

4  完善我国小区停车位权属的建议-7

4.1  完善专有之权限-7

4.2  完善对于“公共区域”的界定-8

5  结语-9

参考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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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咸鱼 对本文的描述:第一个法律关系以享有停车位的单个业主为主体,在业主购房时就已从建筑物开发商手中获取停车位的所有权的情况下,此时,该小区业主就是这一停车位的权利主体,他对于这一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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