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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我国一直处在理论论证层面,直至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试点过程中,普遍反映出检察机关的主体身份与地位不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准界定不明,举证责任分配不清,诉讼费用筹措与负担不明和诉讼结果的承担模糊等问题,应从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身份与地位,界定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细化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明确诉讼费用的筹措与负担和区分不同情形明确诉讼责任的承担方面,为确立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奠定基础。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方案
目录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一、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2 (一)诉的利益理论-3 (二)诉讼信托理论-3 (三)公益代表人理论-4 (四)法律监督者理论-4 (五)国家公诉人理论-4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5 (一)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主体身份与地位不明确-5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准界定不明-5 (三)举证责任分配不清-5 (四)诉讼费用筹措与负担不明-6 (五)诉讼结果的承担模糊-6 三、域外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借鉴-6 (一)大陆法系-6 (二)英美法系-7 四、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7 (一)明确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主体身份与地位-7 (二)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标准-8 (三)细化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举证责任-8 (四)明确诉讼费用的筹措与负担-9 (五)明确诉讼责任的承担-9 参考文献-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