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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华盛顿公约》中管辖权处理始终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究竟是由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自行协商解决,还是交由ICSID仲裁管辖亦或是其他方法,目前还未有有一个明确的论断。中国在面对双边投资争议时,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时期采取了单一的处理方式,有的时期采取了混合的处理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以及“一带一路”的战略目的下,中国应该更多的考虑到未来将已一个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到全球经济活动中,根据具体的国情采取双赢的方法,确定接受管辖的方式。 关键词:BIT,管辖权,ICSID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 中国签订BIT之概况-1 (一)中国签订BIT的总体情况-1 (二)中国BIT中接受ICSID管辖权的方式-2 (三)中国对接受ICSID管辖方式的态度的转变-4 三、中国BIT中关于ICSID管辖权规定的问题-4 (一)有限同意阻碍国际仲裁作用-5 (二)全面同意引发国际仲裁危机-5 (三)用尽当地救济的时间限制-5 (四)最惠国待遇条款而产生的ICSID管辖权问题-6 四、 中国BIT关于管辖权规定的完善-6 (一)根据利益需要采取灵活的接受方式-7 (二)明确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坚持东道国的管辖权-7 (三)对最惠国待遇做出限制性规定,不宜提交ICSID管辖-7 结语-8 参考文献-9 致 谢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