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著作权的法律保护.doc

资料分类:精选论文 上传会员:谭主编 更新时间:202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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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不等同于微博作品,微博内容不一定构成微博作品,符合独创性的微博内容才可能构成微博作品,进而享有微博著作权。基于微博的公开、分享、流通的特点,通过微博平台的转发功能予以的直接转发,可适用默示许可予以免责。依据避风港原则,微博服务提供商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而红旗标准可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滥用避风港原则。基于微博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了加速信息的传播,可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并针对实践中法定许可,没有多少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结合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的送审稿中的相关规定,配套完善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微博作品、微博作品侵权、微博转发、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3

二、微博作品的认定3

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3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4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5

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作品分析5

微博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分析8

微博范围外使用微博作品行为分析9

四、完善微博著作权的几点建议10

 实行法定许可,配套完善集体理制度10

微博实名制12

 根据“点击率”确定赔偿标准12

技术手段保护13

参考文献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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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谭主编 对本文的描述:由于微博的公开、分享、流通的重要特征,使得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对于传统作品的保护有其独到的特点,如微博转发是否构成侵权?提供平台的微博服务提供者,是否因微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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