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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网络环境下的私人复制权.docx
摘要:微博不等同于微博作品,微博内容不一定构成微博作品,符合独创性的微博内容才可能构成微博作品,进而享有微博著作权。基于微博的公开、分享、流通的特点,通过微博平台的转发功能予以的直接转发,可适用默示许可予以免责。依据避风港原则,微博服务提供商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而红旗标准可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过度滥用避风港原则。基于微博作品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为了加速信息的传播,可设定法定许可制度。并针对实践中法定许可,没有多少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结合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的送审稿中的相关规定,配套完善集体管理制度。 关键词:微博作品、微博作品侵权、微博转发、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问题的提出3 二、微博作品的认定3 微博内容是否构成作品3 微博作品的著作权主体4 三、微博著作权侵权问题5 微博用户使用微博作品分析5 微博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分析8 微博范围外使用微博作品行为分析9 四、完善微博著作权的几点建议10 实行法定许可,配套完善集体理制度10 微博实名制12 根据“点击率”确定赔偿标准12 技术手段保护13 参考文献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