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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杂技艺术作品”定义为“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2011年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加入了“杂技艺术作品”的概念,并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将“杂技艺术作品”纳入了保护客体范围。所以,作为“杂技艺术作品”的下位概念,魔术也随之被《著作权法》赋予了狭义的“作品”的涵义。但此举并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存在侵犯魔术作品著作权行为的争议,学界就魔术是否构成作品也颇有争议。因此,探究魔术是否构成作品以及如何完善魔术的合理著作权保护模式,尤为重要。
关键词:魔术;著作权;邻接权;作品;表演者
目 录 内容摘要 Abstract 一、我国关于魔术著作权保护争议的现状 2 (一)我国关于魔术著作权保护的争议 2 (二)对魔术著作权保护争议的焦点 3 二、“魔术”与“作品”的涵义 3 (一)作品的定义及构成要件3 (二)魔术的定义及特征4 三、目前对魔术保护理论上存在的悖论5 四、我国魔术著作权保护在实践中的困境5 (一)司法实践中未实现立法目的6 (二)司法实践中对魔术保护的尴尬局面6 五、国际公约及国外立法的借鉴7 (一)国际公约未将魔术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7 (二)国外立法未将魔术列为著作权法保护客体8 六、关于突破我国魔术著作权保护困境的新思路9 (一)扩大表演者范畴 9 (二)借助商业秘密制度对魔术原理进行保护 10 (三)完善对魔术道具的专利保护制度 11 参考文献13 阅读资料15 谢辞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