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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法》首次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这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婚姻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作为我国婚姻立法中一项新增设的制度,无效婚姻制度的具体内容仍存在一些不足,并且带来了执行上的困惑,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立足于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立法,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应缩小无效婚姻而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法院;确立多样化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形态;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和合理处理违法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适当扩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1 (一)弥补我国《婚姻法》中无效婚姻制度的不足-1 (二)使司法机关在处理违法婚姻时有充足的法律依据-1 (三)使我国的《婚姻法》能更好地与国际接轨-2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2 (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2 (二)我国无效婚姻制度存在的问题-3 三、国外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状况及其借鉴-5 (一)美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借鉴-5 (二)英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借鉴-6 四、完善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立法建议-7 (一)缩小无效婚姻和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7 (二)确认和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应仅限于法院-7 (三)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效力形态应多样化-8 (四)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建立相应的损害赔偿制度-9 (五)合理处理违法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9 (六)适当拓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9 参考文献-11 致 谢-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