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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的规定被称为“通知规则”。在“宜粗不宜细”、忽视言论自由和利益平衡的立法理念下,该规则存在欠缺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忽视公民言论自由的保障、网络服务者审查义务过重等诸多问题,进而导致该规则原本的立法目的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效体现。立法者需要更新立法理念,通过修订法律和发布司法解释等方式,增加通知的形式和内容、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的具体做法、权利人滥发通知的后果等内容来填补法律空白,确保言论自由与权利保障并重,实现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益平衡的效果。
关键词:通知规则,立法理念,言论自由,权利保障,利益平衡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4 2. 案例引入 4 3. “通知规则”概述4 3.1“通知规则”的由来4 3.2“通知规则”的解释5 4 “通知规则”的缺陷6 4.1 缺少关于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6 4.2 缺少关于权利人滥用权利后果的规定 6 4.3 缺少关于被控侵权人救济途径的规定6 4.4 未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范围6 4.5 只注重民事权利保障,无视言论自由7 5. “通知规则”的完善7 5.1 增加关于通知内容与形式的规定7 5.2 增加关于权利人滥用权利后果的规定8 5.3 增加“反通知规则”,给予侵权网络用户必要的救济途径 8 5.4 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审查义务的范围,减轻其审查压力9 5.5 增加“通知担保规则”,防止权利人滥用通知权利 9 5.6 增加针对不同类型的通知采取不同做法的规定 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致谢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