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被告与行政主体的分离.doc

资料分类:精选论文 上传会员:神笔马良 更新时间:2019-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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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中被告的确定按照“谁主体谁被告”的原则,这种确定方式给实践带来了许多不便,如被告范围失之过窄,确认被告程序复杂,不利于相对人起诉等。为改变这种现状,应当对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制度进行修改,将被告与行政主体相分离,从行政诉讼便宜原则出发,构建独立的被告确认制度。

关键字:行政主体,行政诉讼被告,分离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6

2 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高度合一的弊端-6

2.1 被告的范围失之过窄-6

2.2 确认被告程序复杂-7

2.3 实践中对被告的认定标准不统一-8

3 造成我国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高度合一的原因分析-8

3.1 当时我国行政法理论水平低-8

3.2 行政主体是从民事主体概念演化而来-9

4 行政诉讼被告应与行政主体相分离-9

4.1 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分离的必要性-10

4.1.1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与外国之比较-10

4.1.2 行政主体理论无法有效与行政诉讼制度衔接-10

4.1.3 现行行政主体理论无法推动我国社会向多元化发展-11

4.1.4 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等同的片面性-11

4.2 行政诉讼被告与行政主体分离的具体制度设计-12

4.2.1 引入“谁行为谁被告”标准-12

4.2.2 引入该标准的好处-12

4.3 实施该标准需注意的问题-12

4.3.1 行为主体是个人时的被告确定-12

4.3.2 行为主体的行为最终由谁负责-13

结论-14

参考文献-15

致谢-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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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上传会员 神笔马良 对本文的描述:该解释还是有些空泛,造成行政机关对于行政主体的认定和司法实践任有差别。例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2] 参见湖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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