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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IPO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规范并发展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这使沉寂暂停了一年多的新股发行市场掀起了一阵巨浪,实行注册制,证监会要审核的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完备性。证监会要做的是保证上市公司必须清晰准确地披露应该披露的信息,把可能遇到所有的情形包括风险,都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接下来就是自由交易。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内外联系的纽带,其最核心的作用就是信息披露并且能够督促上市公司达到证监会要求。IPO注册制后更是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而董事会秘书是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对内进行信息沟通,已然成为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纽带。本文将以国家推行并实施IPO注册制的背景下,研究董秘在IPO注册制后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的更高的职责,以期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并且完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 关键词:IPO注册制 董秘 董秘特征 董事特征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导言-1 2文献综述-2 2.1关于董秘制度的研究-2 2.2关于董秘职责的研究-2 2.3相关文献评述-3 3 IPO制度与董秘-3 3.1注册制与核准制的比较-3 3.2 IPO制度与董秘职责-4 3.3 信息披露质量与董秘-5 4 IPO制度下董事会秘书人选及职责——以民生银行为例-6 4.1民生银行基本情况简述-6 4.2民生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相关荣誉-6 4.3民生银行危机处理案例-6 4.4注册制后的董秘人选以及职责建议-7 5 结束语-8 参考文献-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