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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后,意味着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地方主体税种从而丧失,地方体系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而消费税以其广泛的税基、较弱的流动性、便于征管和特殊调节作用等一系列功能,相比于其他税种更适宜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候选者”,在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受到政府高度重视。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还需进一步推进改革,应从征收范围、税权设置,征收环节、征收方式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本文着眼于当下,将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地方税系,主体税种,消费税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2 一、现行地方税系概况及存在的问题-3 (一)流动性税基占比大-3 (二)对共享税种的依赖进一步加大-3 (三)地方政府的“费权”有可能增加-3 二、确定地方主体税种的迫切性-3 (一)主体税种缺失拉大地区发展差距-3 (二) 主体税种缺失加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4 (三)主体税种缺失刺激地方政府寻求预算外收入-4 (四)主体税种缺失破坏中央和地方的分配关系-4 三、确定地方主体税种应遵循的原则-5 (一)税基稳定,具有非流动性-5 (二)体现税收受益原则-5 (三)效率原则,便于地方政府征管-6 (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税收竞争关系-6 (六)税源分布均衡于各地区-6 四、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分析-6 (一)房地产税弊端-7 (二)资源税弊端-8 (三)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8 五、消费税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改革建议-11 (一)进一步落实消费税法律和制度的制定-11 (二)征收环节需要后移至零售环节-11 (二)调整征收范围-12 (三)合理调整税率-13 (四)理顺与增值税的关系-13 (五)从价内税调整为价外税-14 (六)改革计税方法-14 (七)重塑消费税税权-14 六、 总结-15 参考文献-16 致谢-17 附录-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