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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2 一、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制度规定-2 (一)公司法规制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立法背景-2 (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合同效力的规定的立法沿革-3 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审判实践-4 (一)现行制度下同类案例的不同判决结果-4 (二)“同案不同判”现象法律角度的分析-5 三、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合同效力分析-6 (一)关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范性质的判断-6 (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担保权人的审查义务问题-8 四、完善公司对股东担保制度的建议-10 (一)协调各部门法对公司为股东担保的规定-10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为股东担保制度的内容-10 五、结语-11 参考文献-12
摘 要:公司担保涉及对外担保和对内担保。出于股东利益保护的角度,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第十六条第二款明文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限制。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在关于该条规定会导致担保合同瑕疵还是直接导致无效、担保权人是否因此具有审查义务等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同案不同判”现象屡有发生。介于此,本文将从法条产生的历史背景、现实案例、条款本身、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法等多个角度对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如何规范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合同效力。 关键词:公司为股东担保、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审查义务、担保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