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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罪(电视节目)

更新时间:2018-09-04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三亿论文网

 研究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不断关注,国内各大电视台纷纷引进国外节目的电视版权,加以本土化的制造,获得了超高收视率。事实上,中国的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起步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才开始在内地少数电视台中尝试制作电视综艺节目。近几年在引进国外的电视综艺娱乐节目模板的基础上进行本土化改造的过程中,各种不同类型的电视综艺娱乐真人秀节目得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目前,我国各家电视台引进的国外电视节目模式中以季播类电视节目为主。季播类电视综艺娱乐节目《奔跑吧兄弟》、《爸爸去哪儿》、《花儿与少年》、《花样爷爷》、《我是歌手》、《两天一夜》、《如果爱》等均为近期国内电视台制作的观众喜闻乐见的电视综艺娱乐节目。从以前的模仿抄袭到如今的大手笔买进电视节目版权,无意不体现了人们对电视节目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日益加强。

首先电视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首要问题就是将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文章中已经分析了电视节目的模板是可以理解为广义上的作品的。电视节目它具有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两个实质性条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其次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历史上早有先例。1994年,英国的工商业部也曾经建议将电视节目模板作为文学作品的一种纳入版权法的保护体系。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可作为参考借鉴。

最后将电视节目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并不意味着著作权法的客体可以随意扩张。技术的发展使著作权的扩张成为必要,因为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损失,著作权的扩张为权利人的利益损失提供了法律补救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现代技术发展水平下,出现了很多使用和传播作品的新方式,如果不对新的使用方式加以控制,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利益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将无法平衡。

 

 

课题研究现状:

英国版权法对于版权作品是这样定义的:必须是已经通过固定的形式来表达,如果要进一步授予知识产权,那么,这些作品必须有一定的独创性。尽管这一独创性的门槛是很低的,只要作者付出必要的劳动即可。英国法律规定认为一些符合条件的电视节目模板是可以作为文学或者戏剧作品得到保护的,需要电视节目模板是思想的表达、满足原创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不得不承认,英国法律这样规定与其特殊的国情有一定的关联,电视节目模板交易活动是英国电视行业收益的重要贡献点。英国每年的电视节目模板的出口量占世界电视节目模板出口总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在立法上承认电视节目模板的作品性,有利于英国影视贸易和版权交易的顺利进行,减少交易与创造过程中的纠纷,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英国的电视节目模板制作市场。

美国于1790年颁布了第一部《版权法》。现行的《版权法》是在对1909年的《版权法》作了全面修正后于1976年颁布的。美国版权法保护以物质形式固定的、具有原创性的、表述思想观念的作品。其中102条规定,版权作品的种类包括:1、文字作品;2、音乐作品,包括歌词;3、戏剧作品,包括伴乐;4、哑剧、舞剧及舞蹈艺术作品;也包括电影及照片和其他声像作品等。当然,美国所谓的作品不仅仅局限于第102条所列举的名录。这些名录只是用于解释和说明而非进行限制,并没有穷尽这一定义所有的范围。因此,在美国法律上并没有否定电视节目模板的版权地位,这就意味着电视节目模板不一定非要将自己扯进戏剧或文学作品的概念中,而只是要证明其模板构成了表达,且具备独创性即可。

德国的情况有些悲观,根据德国现行版权法,明确规定拒绝将电视节目模板特别是综艺类节目模板列入作品中。德国法院审理的 13 个关于电视节目模板的案例中,都拒绝认定其可获得版权保护,法院认为,电视节目模板往往没有事前的剧本,电视节目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和机会。但是,法院又认为节目的素材和结构的具体安排内容存在着版权的可能性。从法院的态度中我们仍可以看出电视模板未来可版权性的希望,即只要电视节目模板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就有可能获得版权法保护。

在法国,版权作品如果符合原创性,标准是作品必须是“作者个性的表现”。实际上,像电视真人秀这类节目就谈不上“知识创造”,很多游戏节目都有真人秀,不能得到版权法保护。而那种现场表演和专家评判的达人秀也不能获得版权保护,原因同上。澳大利亚同样没有将电视节目模板纳入知识产权立法,但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仅有保护电视节目模板的先例,并且明确把它定义为知识财产。在意大利,目前正在修订版权法,目的是增加版权保护客体,考虑到电视节目模板的制作成本和经济价值,决定把它列入保护客体。在荷兰、巴西、土耳其、匈牙利、马耳他和印度这六个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明确了以著作权保护电视节目模板。

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及创新点:

主要内容WWw.eeELW.COM

一、电视节目著作权的客体----电视节目模板

二、电视节目享有著作权的法律依据

   (作为作品依据以及它的价值)

三、中国电视节目著作权引进状况

(引进历史、引进特征以及规律)

四、对中国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的法律思考

五、案例分析 《奔跑吧兄弟》

六、国外对电视节目著作权保护司法实践

(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

七、国内对电视节目著作权保护探析

(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他法律等)

实施方案

首先借阅相关电视节目模板研究的文章例如:

罗莉 《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

张常珊 《关于国外电视节目引进的观察与思考》

王志强 向波 《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化的法律探究》

冯小青 《著作权扩张其缘由透视》

刘强 《从国外司法实践看我国电视节目模板保护》

刘慧 《电视节目版式的著作权保护》

来了解电视节目模板的能否作为一个作品从而享受法律保护。

其次查看我国电视节目引进的历史和现状,观察其特征思考暴露出来的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来寻求解决途径。

最后放眼国外的司法实践,通过比较英国美国和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法律现状,并将其作为司法实践的参考,找出解决方法。比如著作权法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保护。

 

课题进度安排:

第一步通过对电视节目著作权的基本概述了解电视节目模板的含义,并分析其是否可以作为电视节目著作权的总结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特征。

第二步研究中国电视节目著作权引进现状下的法律问题并细化中国电视节目引进现状加以案例分析并总结现状下的法律思考。

第三步提出加强和完善电视节目著作权法制保护的具体建议,通过对比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电视节目著作权这一部分的司法实践,找出我国法律应当完善的部分并提出关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探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优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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