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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价值分析

更新时间:2019-04-24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佚名

  从公正性层面来看,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公正性主要体现在其罪行则相适应原则中,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相适应,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对于经济犯罪死刑而言,‘罪’主要变现在侵犯了私人或国家财产,破坏经济秩序;而‘刑’则是对犯罪人处以死刑。经济犯罪死刑的罪刑是否适应则需探讨对于侵犯经济利益和秩序的‘罪’就处以剥夺生命的‘刑’是否适当”。[10]

对于经济犯罪,有学者诘问:人命值多少钱一条?人头和石头那个重?人皮与毛皮哪个更值钱?[11]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减少了走私文物罪、走私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罪等几个死刑罪名,但经济犯罪的死刑没有完全废除,关于“人命多少钱一条”的问题仍然重重的击打在我们耳边。生命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最宝贵的权利。生命权是人所有权利和价值的载体,是至高无上的。在这个以人为本的社会,生命是无法用财产衡量的,经济上损失也是无法和生命比拟的。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显然是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也是不符合公正性要求的。

从效益性层面来看,经济犯罪死刑的收益性,主要考察成本和收益。经济犯罪适用死刑,其成本主要有经济犯罪人的生命和犯罪人接受改造为社会创造价值的机会成本,收益主要表现在根除了经济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体现经济刑法的威慑力预防其他人经济犯罪,同时使被害人或其家属的报复心理得到满足。[12]

首先从经济犯罪的成本上来讲,剥夺犯罪人的生命可谓是最大的成本,上文提及了生命权对于人的重要性,同时也分析了经济犯罪的非暴力性,以剥夺生命权为代价惩罚一种非暴力犯罪,无疑成本是巨大的,也是惨重的。而经济犯罪人接受社会改造的机会成本,虽然无法直接计算,但却是一笔不小的成本。在经济犯罪的智能性分析中,已阐述了经济犯罪的犯罪人或是受过良好的教育,或是智力发育较好,这样的犯罪人若处于死刑,不仅浪费了之前社会对其投入的教育成本,而且还是其才智无法继续发挥为社会所用。如此算来经济犯罪执行死刑的机会成本也是巨大的。

其次,从经济犯罪死刑的收益上来看,笔者认为不对经济犯罪人处以死刑也能够有效预防犯罪人再犯。在经济犯罪的智能性中,已经从经济犯罪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心理因素分析了经济犯罪人再犯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这里不再赘述。另一方面,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对潜在的经济犯罪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在经济犯罪的危害性部分,已经详述了造成经济犯罪的因素,加之经济犯罪人的侥幸心理,经济犯罪死刑的威慑力显得颇为无力。最后,在受害人或其家属对犯罪人的报复这一方面,死刑的确发挥了其他刑罚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受害人主要遭受的财产上的损失,即便有心灵上的创伤也是由财产损失导致的,因此,对被害人的救助应主要采取经济补偿措施,被害人也应该了解到,剥夺经济犯罪人的生命也于财产损失没有任何积极价值。因此,社会风气和民众心理导向变成了这一收益的主要决定因素。立法者和政府要做的,不是为民众导向一种消极报复的心态以体现死刑的价值,而是应该引领一种健康、宽容的积极心理以使社会得到更大的收益。

通过以上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不难看出,经济犯罪死刑所付出的成本是巨大的,而获得的收益则是甚微的甚至是不明确的。对经济犯罪人判死刑,结果只能是亏损的。

从国际趋势上看,国际社会中,自上世纪四十年代以来, 鉴于纳粹法西斯政权和日本军国主义政权侵害各国人民人权的暴行,国际社会加强了对人权的普遍关注、保护和救济,保护生命权在国际法中成为一种发展趋势,也是显示了在各国法律中逐步禁止死刑的发展趋势。[13]一个以《世界人权宣言》为基础、由80多种人权法律文件构成的国家人权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在不断完善。而在此之前,人权问题基本上是属于国内法研究的范畴。截止到20世纪60年代, 25个国家废除了死刑;在此后的30多年中, 52个国家废除了所有犯罪的死刑。 

我国在1998年就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是目前全国人大尚未批准,国务院也未做出相关报告。[14]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减少了九个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但仍保有诸如集资诈骗罪等数个经济犯罪死刑罪名,这不符合国际上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也与人权保护中保护生命权、废止死刑的基本立场相距甚远。人类历史历经野蛮到文明,从某种程度上说,一个国家废除死刑的文明程度,标志着该国的文明程度。废除死刑,是国家文明发展的趋势。当然,也期待着,刑法修正案(九)能将经济犯罪死刑废除,以更好保护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