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建议: (一)完善劳动监察立法工作 完善的立法和执法公正的前提,而执法公正是法律的终极目标,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劳动监察执法其实就是劳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按照实施劳动法的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是故推进立法工作,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法律体系,是解决我国劳动监察制度问题的基础。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情况,劳动市场的情况日新月异,我国必须加快立法的步伐,制定严谨且完备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法律体系,例如对于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追究时效问题,此外要及时检查并排除与宪法相悖的地方性法规。 除了实体法的制定,我们同样应当重视程序法的确立。程序是区别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所在,是法律的灵魂,它能够保证法律适用得当,为实体法的实施和确立提供保障。 此外,为避免“选择性执法”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应当加强对法律自身的审核,淘汰过时法,及时为新政策配套相应的法律法规,减少劳动监察执法过程中的盲目性和任意性,提高执法效率,为劳动监察执法打下优良的法律基础。 (二)加强劳动执法,完善执法程序 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由于缺乏相应的强制措施,其功能往往是有限的,劳动执法困难,难以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另外,倘若缺乏相应的立法,劳动监察部门在采取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的时候往往会“无法可依”,妨碍法治社会的建设,甚至会引起法治秩序的紊乱和社会的不稳定。劳动监察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应当得到增加,在设立相应法律监督制度的同时,扩大其行政强制执行范围,以提高劳动监察执法的准确性和效率。 (三)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三方机制的定位[[6] 三方机制是国际上渐渐统一的一种协商机制,即由代表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代表职工的地方总工会和代表用人单位的企业代表组织三方进行平等对话。 [参考文献] [1]北京是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第397——401页。 [2]叶静漪,周长征主编,《社会正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80——283页。 [3]姜海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才智》2011年14期。 [4]王燕华,“劳动监察执法八难”,《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10年08期。 [5]魏泽,“劳动监察执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内蒙古:内蒙古大学MPA教育中心,2014年5月。 [6]王桂霞,“如何做好新形式下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2年03期。 [7]欧阳琼,“美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国劳动》2006年06期。 [8]张丽华,“日本的劳动监察制度”,《三农法律法》2009年6月。][6] 我国应该完善三方机制有关制度,充分发挥其在解决重大劳动争议问题中的作用。三方应设立专门的交流机构,及时掌握劳动争议状态,分析劳动争议重大问题,在决策和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同时,政府应当确立其主导地位,为落实和完善劳动争议信息报告、协调、收集和分析评估制度,建立由政府主导、工会、用人单位代表共同参与的应急调节协调制度,用来应对突发性的劳动争议案件;而对于紧急或重大问题,则可成立调查专组,共同协商,一起研究,妥善处理。 (四)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立问责制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责任,防止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不到位,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保证劳动监察工作不受地方政府的阻挠和干预,应当通过立法手段赋予劳动监察部门一定的权力,尤其要加强劳动监察部门自行决定强制执行的权利,提高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执行力,在基层群众的心目中树立起劳动监察部门的权威性。同样的,在保证劳动监察部门独立性的同时,应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处罚手段,以达到“敲山震虎”的效果。国家还可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明确划分权利责任界限,建立明确的归责标准,防止部门间的推诿扯皮。劳动保障监察和法院系统的协调机制的建立,解决了收敛的行政执法和执法问题的研究,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录用执法人员的时候应当坚持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吸收优秀人才,与时俱进,进而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总体水平。其次,应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学习和法律教育工作,培养执法人员大局观和奉献精神的同时提高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建立一个纪律严明、公正无私、专业优秀的执法队伍。 (六)推动劳动监察部门内部的改革 第一,在新时代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为适应新时期处理劳动争议的要求,应当推动现代化管理方式改革,尽快普及“网络化”、“数字化”信息改革,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和数据库,推行信息化管理,以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二,应建立科学的执法分工机制,依据专项工作合理划分部门,分离劳动监察执法权利,使得劳动监察执法各部门之间达到职能明确、相互牵制、相互监督的效果。此外,应专设后勤组,为执法人员提供充分的后勤保障,以保证执法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监察执法的效率。总之,通过建立完善各项工作机制,建立职权明确、公正严明、高效便民的劳动监察执法队伍。 第三,应当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巨大性和纷繁复杂的劳动关系决定了仅靠劳动监察部门的力量,劳动监察执法工作难以达到理想效果。所以,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应当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加强与公检法的联系与合作,在工作中各部门增加理解、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多职能部门的作用。 (七)加强宣传教育,推广法律知识 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政府要永远坚持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的宗旨,始终做到一切发展为了人民,一切发展依靠人民。劳动监察工作的顺利展开同样离不开广大的人民群众,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始终坚持并进一步加强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创新宣传方式,让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进入广大人民群众的心灵,培养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让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劳动监察部门应当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加强对企业管理层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工作,并通过临时检查等方式向企业施加压力,推动法制概念进入企业管理方式,促进用人单位依法治企,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和谐社会建设。 (八)发挥社会组织的力量 当前我国的劳动群众相对于用人单位仍处于弱势地位,而国家正处于社会转型的阶段,并不能及时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充分发挥妇联等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维护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工会、妇联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参与感,监督劳资双方劳动合同履行状况,帮助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于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推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此外,社会组织应积极参与劳资双方纠纷的调解,避免双方矛盾的激化,充分减少劳动监察部门的工作压力。 其次,社会组织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的建设,加强与企业工会的联系,监督用人单位关于劳动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发现违法状况,积极检举,以促进用人单位管理方式走上法制化轨道。 最后,社会组织任应专门设立劳动法法律监督部门,监督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执行和劳动法的实施状况,通过定期例会的方式汇报工作状况,广征建议,分析研究劳动法律法规实际执行中的困难及问题,及时上报,提高劳动监察部门工作效率,推进法制化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