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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19-04-24来源:www.eeelw.com 责任编辑:佚名

 (一)美国的劳动监察制度

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和联邦仲裁调解局是美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两大主心骨,它们互相独立的,前者实际上一定程度上具备司法性质,主要负责认证工会代表和预防并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或工会的不公平行为;而后者主要负责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

美国重视劳动标准方面的立法,制定了一百八十多部联邦法律并不断根据形势加以完善,形成了松散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美国也注重执法,其劳工部工资工时处在全国设有五个大区办公室以及四十八个地区办公室,共计一千三百多名员工,有权随时对管辖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其设置规模和权力之大可见一斑。

此外,美国的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投入了相当大的努力,他们通过对双方进行有针对性的训练、研究服务帮助谈判过程及早期干预,争取通过调解和仲裁程序解决劳动争议,以达到节省时间和司法成本的目的。

(二)日本的劳动监察制度

日本劳动行政执行的法律以《劳动基准法》为基础,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法》、《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保障法》、《家内劳动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等。日本政府在厚生劳动省设一个劳动基准局,在全国各督道府县设劳动基准局和劳动基准监察署,以作为监督、保证法律切实实施的劳动行政机关。劳动基准局主要负责确保法律实施到位的监察指导以及基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申请在调查整理争议事实的基础上为尽早解决争议而进行的劝告指导;劳动基准监察署负责监察、指导和处理全国各地用人单位劳动基准法等相关法律的执行情况。

此外,日本政府要求,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必须通过专门设立的特殊公务员考试,对于考生条件的方方面面做出了严格而具体的要求,这体现了其对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素质的重视,由此我们可以发现日本政府对劳动关系建设的重视程度。

日本劳动法历经多次修改,在劳动基准的政策制定方面和关于劳动报酬的各种法定标准都已经达到了一定高度。但近年来为了充分推动和发展经济,适应日益激烈国际竞争,日本政府力放宽了劳动标准,以此给予企业一定程度上更加自主地权利。也就是因为失去了政府的“保护伞”,劳动者的地位再次下降,更加弱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更多的侵害。不同的是,有人认为,日本劳动法之所以没有发挥理想的作用与其人手的不足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三)启示

第一,从美国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的设立,我们应当认识到,在面对数量庞大且关系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时,仅仅依靠劳动监察机构解决是不现实的。我国应当对于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以专门职责为标准的划分,将案件流程的各环节相分割,各部门之间紧密合作,职能明确,可以形成相互监督、相互督促的效果,防止相互推脱责任的现象。

第二,从上文中不难发现,美国法律赋予美国监察机构充分的权利,使其能够独立发挥作用,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一点也是我们值得借鉴的。除此之外,美国、日本立法机构的精神也值得我们学习,重视劳动立法,联系实际和国情,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第三,政府应当居安思危,防患于未然,不能仅仅把眼光集中在劳动争议的处理和劳动监察工作的进程,更应把工作重点转向社会群众的普法和培训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奠定群众法治思维的基础,群众懂法、守法,自然也就会减少社会矛盾、降低司法成本。

第四,日本对于执法人员的严格要求我们应当应当也予以借鉴。劳动监察队伍是法律法规落实到实际生活的中间人,要达到立法目的,自然应当充分重视执法人员及队伍的建设。对于劳动监察执法人员的选定,我国可以在立法上作出具体要求,精益求精,力求以新鲜并高质量的人员补充执法队伍;同时,对于已经就职的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总体素质。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国应当时刻牢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不论何时何地,坚决站在人民的立场上,急民所需,保护群众的利益,不能为了一时的经济效益或者其他临时性的目的放松对于劳动者的保护,这样只会降低政府在人民心中的权威,有损民心,甚至危及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