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金融从二战后得到恢复蓬勃发展,现在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体系,成为各国争相学习的对象。本节将从消费金融体系的各个部分分析美国消费金融和我国消费金融。为后续的分析奠定基础。 根据上面文献综述美国消费金融经历了恢复发展阶段(20 世纪二战至 60 年代末)、变革发展阶段(20 世纪 70 年代初 80 年代末)和创新发展阶段(20 世纪 90 年代至今)。 (一)法律制度体系建设 美国是建立消费信贷制度较早的国家,现已经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早期美国为了恢复战后经济,放宽了对消费信贷的要求。消费信贷得以迅速发展,但同时由于法律制度等基础设施不完善,没有形成良好的消息金融环境。许多消费者不守信用,欺诈现行频发。美国国会便于 1968 年颁布了《消费者信贷保护法案》,该法案明确规定了贷方需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的内容、格式等内容,同时还包括扣发工资限制、信用修复机构、信用报告机构、平等信贷机会等方面,该法案成为美国消费金融市场的基本法律保障。 而后又陆续出台了《统一消费信贷法典》、《平等信贷机会法案》、《公平信用报告法案》、《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案》、《社区再投资法案》、《公平准备信用交易法》等法案,都分别对消费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债务催收、信用报告、平等授信、租赁和借款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隐私安全,同时也预防消费金融机构出现欺诈、隐形费用等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不合法的行为。比如,《公信信贷法》对发放贷款者的信息披露制度作出了严格详细的规定,《社区再投资法案》规定银行在投资时不能避开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公平催收行为法则》规范了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 这些法案主要形成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破产保护原则、禁止歧视原则、诚信贷款原则和公正信用报告原则。形成了合理有序规范的消费金融市场的法律体系和发展环境。 (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 美国征信公司起步与 60 年代,并不断完善美国的消费征信数据和模型,到了大数据时代,征信系统获得了更多的数据和更合理的评估模型。涵盖了美国近 80%的消费者信用数据,为个人制定差异化利率、企业制定差异化产品以及建设违约风险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在的美国征信体系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三大私人寡头信用报告机构。分别为 Epuifax、Experian、Trans Union。三大信用局属于合作竞争关系,但三家根据法律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共同管理征信网站并立下了可以查看、使用各自数据库的长期规定。比如,当一名美国人从一个信用报告机构所在范围搬家到另一信用报告机构范围,乔迁所在地的信用报告机构就能立即从之前的机构接收到他的信用资料。保障了信用信息的流动性和便捷。 但除了这三家寡头垄断的信用报告机构外,还存在着 400 多家专业化、区域性、行业性的信用报告机构,他们都向三大信用局提供信息或依附于三大信用局。比如,为房屋出租者评估潜在住户信用情况的 Landlord Connections ;为人寿保险公司提供被保险人的特殊健康病史信息的 Medical Information Bureau。他们都从一定程度是上丰富、完善了消费者信息的全面性,减少了信用风险。 (三)消费金融机构建设 美国消费金融产品的提供者十分多元,有金融机构,同时也有非金融机构,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向资本市场融资。美国消费金融恢复时期,传统银行拥有大于 40%的消费金融市场份额,成为市场的额供给主体;非金融机构由于同质化恶性竞争,仅占不到 20%的份额;其他金融机构,比如信用社与储蓄机构的额市场份额较为平稳。再到变革发展时期,监管制度加紧,导致消费者市场分化,每个消费机构都有自己的定位。同时,大量的消费金融机构进入市场,这时商业银行的份额大约50%,第二为金融公司大约20%,信用社份额和储蓄机构份额达到了历史最高值。最后到现阶段消费金融进入创新发展时期,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革新,使得消费金融进一步发展。信用卡得到大力发展,据资料显示,美国人均持卡量超过 8 张。但由于信贷一级市场的饱和,信贷二级市场出现。具有代表性的是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加快了消费金融的资金来源和流动性,同时也调整优化了资产结构。这时期,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的份额分别下降到 33.5%、15.3%。而资产证券化由于有着很大的信用风险,经历了 2008 年的次贷危机后从最高的 31.5%下降至 1.5%。同时,也因为金融危机,政府为了救市进入消费金融市场,市场份额达到 25%。 美国消费金融体系经历了上面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多样化的消费金融主体,主要的参与主体是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联邦政府,以及其他的一些信用合作社和非金融公司。从表一中,可以看出存款类机构、联邦政府、财务公司、信用合作社几乎占据了美国消费金融市场,市场份额分别大约为 40%,25%,20%和 10%,剩余的市场被非金融公司、非营利教育机构和资产证券化池。虽然占据的份额很少,但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美国消费金融市场,扩大了消费群体。 (四)消费金融产品 美国消费金融市场根据消费者的不同需求和类型,开发了不同类型的商品,每种产品的利率和偿还方式都各不相同。现在,美国消费金融市场上主要的消费产品有住房消费信贷、信用卡、学生贷款以及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不同类型的根据需求的小额个人贷款。其中,比较有特色的学生贷款,是由政府和金融机构提供。其中政府占了主体,金融机构作为辅助,贷款期限一般较长,大约为 10 年。美国的信用卡开始是由一些小型零售商提供,后来商业银行介入,便成为了主体,并且由于美国强大的征信系统,违约风险较低,贷款成本低,所以美国商业银行的信用卡覆盖范围很广,且金融成本低、贷款可用于各个方面,很受欢迎。旅游消费、结婚、医疗等不同场景的个人贷款,也极大丰富了美国的消费金融产品市场。 (五)欠款催收体系和信用监管体系建设 欠款催收是消费金融的最后一步,但欠款收不回来时,如何利用催收制度最大限度的要回欠款,这成为消费金融发展中的一大难题。美国的消费金融机构大多采用与专业的第三方催款机构合作,减少催款成本。截至 2013 年,美国有 4300 多家催收公司,从 业人员 9.83 万人。④但是对于不合法的催收需要杜绝,政府应该制定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生活及生命安全。美国于 1977 年就制定了《公平债务催收法案》,这是美国关于第三方催款的基本法律。经过 50 多年的发展,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一套一债务人权益保护为核心的法律法规、执法活动、投诉受理和金融教育体系。 美国的信用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双极多头”。双极是指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设有信用监管机构;多头是指美国是从行者司法方面对金融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并且还包括民间的行业协会自律组织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监管部门。美国的行政监管主要包括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储蓄监督办公室、货币监理局、美国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蓄保险公司。美国的征信协会包括全国信用管理协会、消费者数据产业协会和美国国际信用收账协会。美国的信用监管是以行业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两者相互交流促进,同时又各自管理各自的管辖范围。
文献综述 中国在美国 2008 年次贷危机爆发和 2009 年中国政府推动消费金融发展后,开始了对美国消费金融发展的一系列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主要是消费金融公司和消费信贷。 刘一姣(2010)年在中美消费模式成因及趋势一文中探讨美国 2008 年美国的国际金融危机是由于世界经济失衡,而失衡的主要表现是美国长期的经常项目逆差和亚洲国家经常项目的顺差。认为中美两国消费模式的不同是由于各种的社会制度不同,经济发展差距,世界地位不同以及社会文化观念的差别,并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适度发展消费经济,在美国和中国的消费模式中寻找平衡点。 刘丹(2011)在消费金融发展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借鉴一文中首次将美、英、日三国的消费金融进行比较,总结出各种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认为美国消费金融能够快速发展的原因在于政府主导推动,法律制度完善,全方位经营模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和高效的行业自律监管。且美国的消费金融主题是非银行消费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主要是商业票据。中国应该在法律、资金来源、机构主体、政府推动等方面努力。创造性的提出了政府的作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 祝红梅(2012)在中美消费金融市场比较分析一文中从美国消费金融的规模和结构、供给机构、主要需求者和制度保障的角度分析,得出我国在扩大消费的同时防止信用消费过度膨胀,发展多元化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丰富的消费金融产品体系并且完善相关法规制度,为消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注意防范风险。 赵旭(2016)年在美国消费金融发展及对我国的借鉴研究一文中全面详细的介绍了美国消费金融的发展历程,把美国消费金融分为恢复发展阶段、变革发展阶段及创新发展阶段,总结了美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对我国消费金融提出了四个建议,分别是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国家层面征信体系建立、发展多元化消费金融供给主体以及开发多样化消费信贷产品类型。 结合以上文献,不难看出我国对美国的消费金融研究遍及了消费金融体系的每个方面,但都没有系统的从消费金融体系的各个角度分析。且我国消费金融发展迅速,需要结合现在的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和中国的具体国情再加以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