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责任保险在分散董事风险、平衡各方利益、改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狭义的董事责任保险是对公司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可能被追究的民事赔偿之责任予以赔偿保护的一种保险。 本文主要围绕董事责任保险中的赔偿问题予以探究,包括赔偿的基础即董事民事赔偿之责任,赔偿的对象以及赔偿的内容。首先分析董事赔偿的保险基础,即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是否可保的问题,得出董事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预测的、意外的风险,董事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其赔偿责任之间存在经济利益,符合保险利益原则,董事责任保险具有可保性的结论。接着,探究董事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其基于权利主体的不同,责任基础也略有差异。其中,董事之于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源于董事对内作为公司受托人的关系从而负有诚信义务。董事之于股东以及债权人等权利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通常由法律特别规定,即特别法定责任。董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赔偿对象一般为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即董事与高管本人。实务中,也将某些董事高管以外的董事的配偶、遗产代管人等纳入被保险人范畴,更加全面地维护董事的利益。赔偿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抗辩及赔偿费用。在因责任主体与索赔事项引起的费用分摊问题时,英美法系的合理相对性、相对风险、超额和解规则提供了解决范本。然而,费用分担问题往往多变而复杂,事前协议或事后协商可能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最后,剖析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发展现状,着重对董事责任保险中的赔偿问题提出建议。
董事责任保险赔偿责任范围 如上所述,一定条件下,董事对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承担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但不是董事任何行为导致的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均可被划入董事保险合同的范畴。一般而言,保险人只承保因董事的工作疏忽或行为不当行为引起的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不仅如此,董事责任保险通常将董事之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董事的故意违法行为等纳入保险人除外责任范畴。 1董事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董事责任保险中保险人予以赔付的部分,即董事承担的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一般以董事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行为”作为董事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衡量标准。不当行为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本文将通过解读其构成要件与表现形式对其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 1.1董事民事赔偿责任判断标准 不当行为的列举式定义为:董事在履职期间实施的错误、虚假陈述、等违反注意义务之行为。7 不当行为之抽象概念有两个构成要件: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保险人对董事故意实施不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仍然予以赔付,与保险法谋求社会稳定、进步的根本目的8和原则相悖,也为公共道德所禁止。故不当行为的主观要件要求董事的不当行为必须是在“过失”的心理状态下完成的,进而排除了董事故意为之的行为。 不当行为的客观要件指,董事的不当行为必须在其履行职责期间。而履行职责期间实施的行为既包括一切职务的执行行为,也包括与职务外在或内在存在牵连关系之行为。 1.2董事民事赔偿责任表现形式 董事承担的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以权利指向之主体来划分,表现为董事之于公司在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以及董事对股东、债权人等其他利益主体之民事赔偿责任。 董事之于公司承担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中,董事之义务源于董事对内被看作公司受托人之诚信义务。诚信义务一般表现为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或注意义务),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不属于董事责任保险范畴。勤勉义务在大陆法系被称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指董事须审慎尽职,以其认为最有益于公司之方式忠诚地执行职务、尽守职责。勤勉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方式及标准历来是学界争论焦点,难有统一定义和划分。不过从公司法理论和实践看,勤勉义务主要包括谨慎(Duty of Care)、勤勉(diligence)及技能(skill)。谨慎指董事履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进行经营活动时必须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基础谨慎地进行判断、决策,如谨慎地审核公司文件,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等。勤勉指董事积极地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公司事务管理公司财产,努力提高公司效益,如积极参加董事会会议,主动了解掌握公司财务状况等。技能则是与谨慎和勤勉标准相匹配的必然要求,即董事必须具备相应管理水平和领导才能。 勤勉义务的构成要件包括:董事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实施了上述未尽义务之行为,并且该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害。此处主观上的过失一般指重大过失,因为董事的一般过失致害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受到“商事判断规则”(The Business Judgment Rule)9的保护。勤勉义务具体判断标准有主观、主客观结合、客观等学说,笔者赞成主客观相结合的学说。即以一般董事在相似的公司岗位上,类似情况下应有的注意、技能和经验水平作为判断标准。对那些具有专业特长的董事,如律师、会计师和建筑设计师在专业范围内的实务则采取主观标准,以其是否贡献出了他拥有的全部能力作为衡量标准。 董事对股东承担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董事进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方面。董事对债权人承担民事方面赔偿责任之情形表现为怠于申请公司破产、欺诈性交易、不正当交易。董事可能因不当行为使客户因不能成立或生效的合同而受损,消费者因公司产品受损时,应担负责任之董事应当与公司一同向受损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之责任。10公司随意排放不达标的污染废弃物污染环境,危害环境与大众身体健康时,应担负责任之董事必须与公司一起承担连带赔偿之责任。
2.董事责任保险除外责任 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指按法律规定或保险合同之约定,出现符合条件情况时,保险人对董事的赔偿之责任不予赔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2.1故意致害行为 若被保险之董事的违法或欺诈等行为是故意为之,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该限制在于与保险目的及公共政策的要求保持一致。如果保险人对董事上述故意行为引发的赔偿责任仍予以赔付,实质助长和鼓励了董事故意从事违法行为,不仅有悖于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目的,也与公共道德背道而驰。 董事的故意致害行为一个典型例子是董事违反对公司承担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指董事应为公司之最佳利益恪守诚实信用之准则,11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当董事违背忠实义务,进行违规自我交易、竞业禁止、泄露公司秘密、侵犯公司残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不仅涉及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而且可能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若将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纳入董事责任保险范畴,则与保险保护被保险人正当利益之初衷和本质相违背,故董事违背忠实义务承担之民事赔偿责任一般被排除在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外。 2.2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诉被保险人除外条款来源于 Bank of Am. V. Powers12和 National Union Fire Insurance Co. v. Seafirst Corp13案, 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之间恶意串通骗取保险金,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向保险合同中其他被保险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保险人可不予赔付。但是,也有例外情形,当董事因不合理的解雇向其他董事提出赔偿请求时,此除外条款则不能适用。 2.3人身、精神、有形财产损害赔偿 董事责任保险赔付之范围为被保险人过失不当行为引起的民事方面赔偿之责任。有责任承担者,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受损害之权利。而董事责任保险中的间接补偿对象主要为受损的财产权利,非人身权利。即保险人只对董事造成利益主体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予以赔付,把董事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人身以及基于人身伤害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排除在外。我国董事责任保险市场中,平安及华泰保险公司董事责任保险合同中均有类似条款。 民法学说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14也有学者认为有必要区分有形物与无形的财产权利,才能真实、形象地描绘财产权利。15当董事因不当行为造成公司仪器设备等有形财产损害时,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事实上,公司财产损害不是董事在民事方面赔偿责任的表现形式,不属于董事责任保险承保范畴。董事可通过财产保险以分散此风险。 2.4信托责任 信托责任指董事以公司受托人名义管理公司财产违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赔偿责任。信托责任建立在受托董事与公司所订立的和约之上,其权利义务关系有明确的指向。享有权利同理应承担义务,该项下受托董事的责任与受托董事在该合同下享有或将要享有的权利对应。而董事责任保险下董事责任主要指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不当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之责任,信托责任与之在概念、表现形式、义务来源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市场中,信托责任有单独的信托责任保险合同进行保护。我国保险市场里平安保险公司董事责任条款中亦有此规定。 2.5环境污染责任 当第三人因公司污染环境受损时,负有责任的董事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保险人都将董事在环境方面可能面临的赔偿责任在合同内予以排除,董事可以借助环境责任保险合同来分散风险。 2.6已知的损失 保险是对没有发生的不确定的风险进行的风险分担,已知的损失当然不能成为保险赔付的对象,这也是保险基本原理的要求。所以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产生的董事在民事方面之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付。我国华泰保险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的董事责任保险条款中均有类似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