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对禁止法律规避制度一向颇感兴趣,而且随着国际社会交往的深入,涉外婚姻日益增多,但由于各国的经济基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的差异,各国的婚姻立法呈现出明显的冲突与矛盾,应该由哪国行使司法管辖权以及应该适用哪国的实体法解决争议,各国的看法与态度均有所不同。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难以解决实际生活中的诸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各国的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从而探讨我国的改进之道。 该篇文章的理论意义在于有利于了解各国对涉外婚姻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的学术研究与立法状况,对比不同的学说,分析它们背后的理论基础,并且由于我国在这一领域的立法相当匮乏,因此也有利于准确发现我国的立法漏洞,并结合我国的经济基础、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情况,探讨我国应该借鉴哪一种或是哪几种学说来建立并完善我国涉外婚姻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现实意义在于,由于我国在国际民商事领域对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简单,导致在实际生活中难以准确运用,从而使得我国的法律主权常常受到其他国家的侵害,其他国家可以轻易获得争议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或者其他国家的当事人可以轻易使用其本国的婚姻实体法规范,而我国则对此无能为力。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建立并完善我国有关涉外婚姻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与法国一样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规制也受到法国的一定影响,吸收借鉴了法国的部分理论与经验,但德国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也有其自身的特点。虽然德国在涉外婚姻领域中与法国一样规定了禁止法律规避制度,但在实践中该制度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其实际价值并不大,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WWW.EEElw.com 首先,德国法律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规定相对比较宽松,可以满足大部分当事人的需求,而不必再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比如前述的鲍富莱蒙离婚案中,法国法律当时的规定还只允许夫妻双方分居而不允许离婚,但德国法律就已经有了允许离婚的规定,所以在德国,当事人规避本国法的行为极少发生,往往是当事人规避外国法而适用德国法的情况发生的概率较大,但是对于当事人规避外国法的行为,德国同法国一样,仍然是持放任的态度,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在涉外婚姻领域中,德国主要采用国籍作为连结点,适用当事人国籍国法律。我们知道,国籍相对于住所、婚姻缔结地等而言,并不那么容易被改变,可以有效减少法律规避行为的产生,同时,德国的部分冲突规范中还规定了不可变连结点,对连结点设置了时间限制,使得当事人想要改变国籍来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重新进行法律选择更加困难。另外,对于当事人取得德国国籍来规避外国法的适用而选择适用于己有利的德国法的行为,德国法院一般不进行审查,不将其视为法律规避行为,而是默认其行为有效,相反,只有在当事人改变住所或经常居所地的情况下,德国法院才会严格审查当事人改变行为的真实性。 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对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行为的态度有一个转变的过程。早期,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普遍认为,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是一种有效的行为,如法国的魏斯、德国的韦希特尔、萨维尼都曾发表过类似的观点。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以及对法律规避研究的愈加深入,大陆法系国家开始赞成法律规避无效说,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涉外婚姻中的法律规避是一种欺诈行为,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想要通过规避本应适用的法律来达到结婚、离婚等目的时,应当排除适用其希望适用的法律,而选择适用本应适用的法律,这样才能使本国的法律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