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司法独立和传媒关系的联系探寻司法审判和传媒的关系,研究近年来媒体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与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分析如今我国法律在传媒方面的知识漏洞与存在的问题之间的联系,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的方法。 1.传媒与司法的冲突 在当代中国,传媒的干预面之窄是西方人所难以想象的,但传媒的影响力之大也是西方人所难以想象的。为什么会有这种现象的出现呢?因为我们的传媒代表着某种较高权威的令受监督者不可忽视的信号。 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媒体都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因此,我国的各种媒体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是以宣传和服务于本机关本行业为主要任务,也就是说并没有监督司法的职责。而且,由于媒体的这种官方与半官方性赋予了媒体以很强的政策导向性,受政治环境影响大,在必须严格贯彻正面宣传引导为主的同时又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为后盾,具有了解决纠纷的能力,影响力大。这样一来,一些即将进入司法程序或正处于司法程序中的未决案件,经其具有倾向性的报道评论后,就已为最终审判结果定下了基调。在这一过程中,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成功”大多不是媒体报道而自动实现的,而是因为媒体报道后得到有关领导的重视并作了批示后才实现的。 中国传媒“监督”司法的弊端 毋庸置疑,在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媒体监督功不可没。现实生活中无数事例证明,运用得当的媒体监督对实现社会公正,推进民主进程,培育法治精神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媒体监督的功能被不恰当地运用后,就蜕变成了“媒体审判”。即“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去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媒体审判”实际上是提拔监督功能为干预功能,从而干扰了司法公正。 传媒与司法的内在一致性www.EEElw.coM 媒体与司法有种种冲突,有的是人为造成的,有的则是由于二者运行机理的不同所导致的。就后者来说,一方面,司法独立对媒体监督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另一方面,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又有着天然的侵犯性。虽然二者有上述的不同,但二者的对立统一的关系同样决定了司法与传媒有着内在一致性。 价值追求的统一性。司法与传媒的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正。传媒与司法的一致性还表现在二者均以行政权和立法权为指向。如此,传媒与司法便承担起制约与监督行政权与立法权的使命,这使二者在政治学意义上的相同之处甚于差异,在现实生活中默契多于掣肘。 2.司法需要传媒介入 首先,从制度设计考虑,媒体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有力武器。因此,任何社会都不能对舆论监督的作用等闲视之,再跋扈的当权者也要对媒体监督畏忌三分,不少人“不怕上告,就怕见报”就是明证。这也是“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这一名谚的体现。其次,作为司法制度的核心内容,审判公开的一项应有之义就是允许媒体进行报道。再次,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需要。由此可见,就对司法活动本身的作用看,媒体介入的价值应当是以外在的力量帮助和促进司法机关实现司法公正为目标,这与司法机关遵循自身的程序规律追求司法公正是殊途同归。 传媒介入司法的正当性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政府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言论自由权利以及知情的权利。其次,从监督成本上考虑,媒体监督较其它监督模式成本低,且见效快。 另外,从能力上考虑,媒体由于其广布的触角使它有足够的监督司法的能力。而且大众媒体可以通过发挥舆论的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使媒体具有强大的威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