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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诉讼的核心是证据。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通过举证质证,来证明自己诉求和事实。那么,当事人举证证明事实与诉求应该到何种程度,审判者又在什么情况下如何认定与确信。这就需要证明标准的作用来规范诉讼实践。 我国三大诉讼法都未有明确提出证明标准,都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依据。这里的事实清楚,应理解为客观事实。客观事实为应然状态,过于追求客观事实不但影响效率,更影响案件公正。 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本质为审查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作为权力机关,在举证方面处于明显优势。这对于原告的证明责任分配处于不利状态。而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直接影响到了举证责任与案件事实认定。同时,我国复杂、庞大的行政法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实体要求。这就是要建立明确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必要性。 此次论文采取比较研究的方式,通过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以及英美法系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比,借鉴优势,完善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建立灵活多元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从而在法律事实规范化的基础上,向客观事实清楚迈进。最终达到公平正义。
关键词:证明标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客观事实、公平正义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证明标准在我国法制史上的渊源-2 2证明标准的本质-3 2.1证明标准的概念-3 2.1.1证明标准时一把尺、一杆秤-3 2.2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4 2.3行政诉讼证明标准-4 3我国行政诉讼中证据证明标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6 3.1行政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问题-6 3.2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模糊与不确定-6 3.3建立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必要性-6 4行政诉讼中证明标准的比较分析-7 4.1与刑事诉讼的对比-7 4.2与民事诉讼的对比-7 4.3英美法系中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8 5确立多元化的行政诉讼证明标准-10 5.1行政诉讼“明显优势原则”的举证分配-10 5.2趋向严格证明标准的案吉安-10 5.3趋向优势证据原则的案件-10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