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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的经济的发展,金融产业在人们的生活中凸显出了重要的地位,金融产品日益多样化、专业化,然而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的知悉不足也日益严重。在传统的观念和法律中,认为金融机构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从而没有规定金融机构对于金融消费者应当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的义务,这样就揭示了二者处于不对等的状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金融机构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件。鉴于此,很多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开始在立法中对金融消费者实施必要的保护,打破了一般观念和法律所认为的二者的平等性,强化了金融机构对于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义务,引入了适合性原则,使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护。而我国的立法在这方面并未有所改善,所以在对于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对金融机构的约束上存在很多缺陷,有待尽快改善。
关键词:金融机构 金融消费者 信息披露 风险提示 知情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金融消费者的法律界定-2 1.1 金融消费者的特性-2 1.2金融消费者知情权-2 1.3 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重要性-3 2 我国法律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和缺陷-4 2.1 银行业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6 2.2 保险业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6 2.3 证券业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相关法律-7 3 国外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8 3.1 美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 3.2 韩国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9 3.3 中国台湾法律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9 4 我国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12 4.1 立法保护-12 4.2 监管体系-12 4.3 规范行业行为-13 4.4 救济方式-13 4.5 借鉴发达国家及地区的良好经验-13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