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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仲裁法自1995年实施以来走过了20个年头,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中的不足逐渐显现出来。 仲裁机构行政化严重, 仲裁回避中关于仲裁回避的时间、回避产生的影响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不服回避的救济。同时,我国仲裁法缺乏国际上流行的临时仲裁,仲裁国籍的判定标准也不能很好的与国际接轨,在全球化的今天,仲裁法的完善便显得迫在眉睫。必须彻底排除行政机关对于仲裁的干预;构建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有关仲裁回避提出时间以及决定回避机关的相关法律;建立有效的临时仲裁制度;完善仲裁国籍的裁决标准。 关键词:仲裁法 完善 仲裁机构行政化 仲裁回避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5 一、我国仲裁法的概述5 二、我国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5 (一)仲裁机构行政化5 (二)仲裁回避制度的不足7 (三)临时仲裁的缺失8 (四)仲裁裁决国籍的界定标准欠妥9 三、对我国仲裁法的完善提出的对策和建议10 (一)明确仲裁机构性质10 (二)完善仲裁回避制度11 1.构建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11 2.回避提出与决定的期限11 3.决定回避的机关12 4.对不服回避的救济12 5.仲裁员重新选定或指定之后的程序12 (三)建立临时仲裁12 (四)完善仲裁裁决国籍界定标准14 1.明确“地域标准”为仲裁裁决国籍的标准14 2.不承认“非国内裁决”制度14 结语15 参考文献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