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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创建抵押后,抵押人并没有失去处分抵押物的权利。如果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便可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就抵押财产的转让款优先受偿或者提存;如果抵押权人不同意抵押财产的转让,抵押权人可追索到抵押财产来实现抵押权的交换价值,同时,抵押财产受让人可以通过帮助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方式而获得抵押财产所有权。抵押权人的同意与否只是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或者追及效力的要件,并不是决定抵押物转让的法律效力的要件。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转让;追及效力;合同效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引言1 二、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处分权1 (一)抵押物的处分权对抵押人的重要性1 (二)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处分2 (三)抵押人对抵押物处分权的内容2 三、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2 (一)抵押人同意并非抵押物转让生效的要件2 (二)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意义3 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3 (一)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必要性3 (二)关于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我国立法的不足3 (三)追及效力的利弊的衡平4 五、有关《物权法》第191条的理解5 (一)关于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学说5 (二)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行为应当有效6 (三)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否需要抵押权人的同意6 六、结语7 参考文献8 致谢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