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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婚姻法》第46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使离婚损害赔偿有了法律依据,但是该制度在具体的操作应用方面仍然有很多的缺陷,这些需要进一步的研讨、完善,那么本文将通过四个方面进行探讨研究:首先,简单介绍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况;其次,阐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过错事由少、举证责任分配不科学、赔偿数额不明确、诉讼时效不合理、赔偿主体范围小、名词含义模糊、应用条件太高等八个方面;再次,简单介绍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最后,针对不足来提出相应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离婚损害,制度缺陷,完善建议。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 言-1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况-1 (一)概念与功能之简介-1 (二)法律性质之探讨-2 (三)构成要件之简述-2 二、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2 三、域外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与启示-3 (一)大陆法系之概况-3 (二)英美法系之概况-4 (三)我国港台地区之概况-4 (四)域外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4 四、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措施建议-4 (一)完善有关过错事由规定的不足-4 (二)改进证据标准、完善举证责任分配-5 (三)关于赔偿方面若干问题的完善-6 (四)关于诉讼时效的完善-7 (五)、关于赔偿主体的完善-7 (六)、加强法律名词的解释-8 (七)、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提起条件、途径的完善-8 结 语-9 参考文献-10 致 谢-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