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研究.docx

资料分类:法律论文 上传会员:HiYOYO 更新时间: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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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我国修改《公司法》将认缴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修改虽然实现了股东的出资自由,但是也引发了公司表面债务清偿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问题,对债权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已经备受争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在非破产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但在此问题的规定上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有其合理性,但现有的法律规范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第二,建立催缴制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三,完善与企业资本相关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由此更好地去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使得股东的投资热情得到保护的同时受到相应的限制,最大程度地实现激发市场活力,以实现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案例引入:上海香通案-1

(一)基本案情-1

(二)裁判理由-1

(三)本案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争议-2

二、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争议-3

(一)司法裁判的观点-3

(二)学理争议-5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7

三、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7

(一)符合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立法目的-8

(二)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9

(三)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10

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规范存在不足-12

(一)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12

(二)扩张适用《公司法》第3条-13

(三)扩大解释《公司法解释(三)》补充清偿责任制度-13

(四)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14

五、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完善建议-14

(一)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14

(二)建立催缴制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16

(三)完善与企业资本相关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6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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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会员 HiYOYO 对本文的描述:本文希望通过梳理理论和实践中对加速履行股东出资义务这一问题的的态度,论述资本认缴制改革之后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以及在现今法律规范下适用这一制度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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