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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我国修改《公司法》将认缴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这一修改虽然实现了股东的出资自由,但是也引发了公司表面债务清偿能力与实际严重不符的问题,对债权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问题已经备受争议。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了在非破产情形下可以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但在此问题的规定上仍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具有其合理性,但现有的法律规范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问题的规定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从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第二,建立催缴制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第三,完善与企业资本相关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由此更好地去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使得股东的投资热情得到保护的同时受到相应的限制,最大程度地实现激发市场活力,以实现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资本认缴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 案例引入:上海香通案-1 (一)基本案情-1 (二)裁判理由-1 (三)本案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的争议-2 二、关于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争议-3 (一)司法裁判的观点-3 (二)学理争议-5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7 三、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合理性-7 (一)符合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立法目的-8 (二)符合公司法的基本原则-9 (三)有利于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三者之间的利益-10 四、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规范存在不足-12 (一)参照适用《破产法》第35条-12 (二)扩张适用《公司法》第3条-13 (三)扩大解释《公司法解释(三)》补充清偿责任制度-13 (四)适用《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14 五、非破产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完善建议-14 (一)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14 (二)建立催缴制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16 (三)完善与企业资本相关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16 参考文献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