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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是适用该制度时首要审核要件,从立法层面着手完善个人破产主体范围,让司法、程序有法可依。比较五个主流立法模式利弊,理性看待世界主流趋势下对一般个人破产主义立法模式的推崇和对单一类主体具备破产能力立法模式的坚守,结合我国现有情形,通过“先城市后农村渐进式破产主义”取代“一刀切一般个人破产主义”,明确个人破产制度推行方式与申请主体范围,通过对其设置限定性要素明确主体范围之定位,实现个人破产制度对主体权益的保护和公平正义的宗旨,打破“半部破产法”之僵局。
关键词:个人破产制度;主体资格;破产法;市场主体制度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引言-1 一、 个人破产制度及其主体资格概述-1 (一) 个人破产制度的含义与构成要素-1 (二) 对于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的理解-1 (三)国内外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构成要素-2 1、 我国现有的市场主体以及破产法中涉及的相关主体-2 2、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现有的主体及其法定要素-2 3、 国外个人破产法主体类型-4 二、 针对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现存问题分析-4 (一) 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现存问题-4 1、立法规定层面-4 2、司法实践层面-5 3、程序执行层面-5 (二) 现有针对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观点与争论-5 1、 一般个人破产主义-6 2、 排除农村居民在外的破产主义-6 3、 先城市后农村的渐进式破产主义-6 4、 消费者破产主义-6 5、 商人破产主义-6 三、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的主张与建议-7 (一)现有五个主流立法模式之利弊-7 (二)对于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主体资格之建议-8 1、明确推行方式与申请主体-8 2、设定限定性要素-8 参考文献-10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