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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第一部《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在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中”,其合同编第580条继续履行排除规则第2款有关“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规定再次引发了学界的讨论。不难看出,立法者已对“违约方特定条件下享有合同解除权”的观点持肯定态度。因此当下突破过往唯守约方独享合同解除权的思想桎梏,结合司法实践现状,研究好违约方解除权制度背后的法理,细化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行权条件,从而完善我国合同解除制度更具积极意义。
关键词:合同僵局;违约方;合同解除权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合同僵局的构成要件 1 (一)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 2 (二)合同难以继续履行 2 (三)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 2 二、违约方解除权的性质和行权条件 3 (一)性质:不完全的合同解除权 3 (二)行权条件 3 1.排除继续履行的可能 4 2.不违背诚信原则 4 2.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除 5 三、域外相关制度比较和借鉴 6 (一)法国“司法解除”模式 6 (二)德国“事实解除”模式6 (三)美国“效率违约”理论对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探索 7 (四)比较法上对我国合同解除制度之借鉴7 四、我国合同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8 (一)合同解除规则的解除权主体不明确 8 (二)合同解除制度地位不明晰 8 (三)违约责任部分规则有待细化 9 五、完善我国违约方解除权制度的法律思考 9 (一)明确《民法典》第580条解除权的主体 10 (二)释明合同解除权而非合同终止权10 (二)明确可得利益的范围10 结语 11 参考文献 12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