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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了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制度。在该制度背景下,法官的中立性和当事人的处分权受到了很大的挑战,争议不断。基于种种原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中,原规定的第三十五条被修改,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制度有了新的发展。该修订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法官被质疑不中立与违背处分原则的问题,但也带来了法官消极对待释明、不当驳回、滥用发回重审等一些新的问题,本文意在对新规则下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困境、成因进行探究,力求寻得相应的解决建议,助益审判实践。
关键词:释明;变更诉讼请求;驳回;发回重审
目录 摘要 Abstract 一、-法官释明制度的基础理论-1 (一)释明的内涵与外延-1 (二) 释明的分类-2 (三)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性质-3 (四)释明变更诉讼请求的意义-4 二、 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困境-5 (一) 《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之缺陷-5 (二)《新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之不足-5 三、 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困境的成因-8 (一)删除“应当释明”后的负面影响-8 (二)“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当适用-9 (三)发回重审的滥用-9 四、解决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困境的建议-10 (一)“作为焦点问题审理”与“释明”并行-10 (二)慎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11 (三)限制发回重审的适用-11 结语-13 参考文献-14 致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