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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在当代经济社会市场中起领导作用,是当下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重要主体,远在一百年前的英国的所罗门法案中的名言中定义了公司的概念,即公司是具有独立于成员的人格化的主体,独立的法人人格和有限的责任的初衷是为了鼓励投资的积极性,提高经济贸易规模,公司法人制度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工作实践中也发现不少漏洞,只有进一步完善公司法,才能保障公司法人人格这一制度的正确实施。其中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建立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该制度的建立对于公司法人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它是公司法的有益补充和升华,它立法的宗旨意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是防止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权利的一种法律手段,其价值内涵也是我国民法中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概述-1 (一)渊源-1 (二)意义及法理-2 (三)特征-2 1.申请人的特别性-2 2.适用情形的特殊性-2 3.是一种事后补充保障条款-3 二、国内外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3 (一)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3 1.《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3 2.《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 (二)国外的相关规定-4 1.英国和美国的规定-4 2.德国和日本的规定-4 三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适用-5 (一)主体-5 (二)行为-5 (三)损害结果-5 (四)因果关系-6 四、 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6 (一)法律规定的漏洞-6 1.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规定不明确-6 2.连带责任的范围不明确-6 3.损害程度的界限不明确-6 4.滥用行为定义的不明确-6 5.举证证明原则的不合理性-7 (二)司法实务中的不足-7 1.东西部地区运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差异-7 2.在执行程序中适用该制度的争议-7 五、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修改建议-8 (一)填补法律规定中的漏洞-8 1.明确规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8 2.明确法律规定中的连带含义-8 3.明确损害程度的界限-8 4.完善滥用行为中的资本显著不足的定义-8 5.明确举证证明原则的归属-9 (二)增强司法实务中的可操作性-9 1.完善诉讼程序-9 2.通过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来进行法律补充-9 3.应在法律程序中遵循效率原则-10 结论-11 参考文献-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