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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废除死刑是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的国际潮流,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世界上已经有不少国家在死刑废除问题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截止2005年10月4日,全面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达到了86个,严格限制死刑的国家有11个,停止执行死刑的国家有24个,而保留死刑的国家只有75个。这些废除死刑的国家的通行做法中孕育着三种废除死刑的方法,一是从立法层面上彻底废除死刑,二是虽然在刑法上保留了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三是保留死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不执行死刑。三种方法中有两种都存在于司法实践领域,这足以说明在死刑的废除方面司法控制应该是一个重点。在我国97刑法中死刑罪名一共是有68个之多,其中有7个是危害国家安全死刑罪名,有14个危害公共安全死刑罪名,有16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死刑罪名,有5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死刑罪名,2个侵犯财产死刑罪名,8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死刑罪名,2个危害国防利益死刑罪名,2个贪污贿赂死刑罪名,12个军人违反职责死刑罪名。为了符合国际发展潮流以及人类文明的发展趋势,在我国全面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但是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全面废除死刑时机尚不成熟,要废除死刑必须循序渐进。《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2月25日颁布,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是我国刑法制度在废除死刑进程上的一大进步,然而在死刑废除要继续朝着全面废除的目标迈进的进程中,立足司法实践控制死刑将成为重点。 本文将从死刑控制的实体路径,死刑控制的程序路径,死刑控制的政策路径等方面对我国立足司法控制死刑进行阐述和探讨,希望其中合理的构想能够对当前控制死刑和将来废除死刑有所裨益。
关键词:死刑废除, 死刑控制, 司法实践, 司法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