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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死者人格由纯粹的精神价值逐渐发展出商业价值,鲁迅笔筒、张飞牛肉等商品层出不穷。然而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相应的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却相对落后。本文将从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定义,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正当性,美、德现行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模式,中国当前的人格权保护现状四大方面展开阐述,最后提出对我国保护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四点建议。 -第一部分首先明确了人格利益包含精神财产双重利益,然后指出死者人格财产利益是指对死者的姓名、肖像等人格因素进行商业利用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第二部分从法理学上的劳动财产论和人性自主论、部门法上的人格权延伸论两大视角在理论上解释了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正当性。第三部分介绍了外国的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模式,以美国的隐私权、公开权二元保护模式和德国的统一人格权保护模式为代表。第四部分分析我国在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上的立法空白和司法缺憾。第五部分笔者立足人格权延伸理论和德国的统一人格权模式,提出了我国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四点建议。 【关键词】 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人格商品化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1 一、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内涵-2 (一)人格权包含财产利益-2 (二)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内涵-2 二、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正当性-4 (一)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法理学依据-4 1. 劳动财产权论-4 2. 经济分析论-4 3. 人性自主论-5 (二)保护死者人格财产利益的民法依据-5 三、外国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实践-7 (一)美国人格利益二元保护模式-7 (二)德国统一人格权模式-8 四、我国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缺陷-9 (一)关于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立法空白-9 1. 对人格权具有精神与财产双重利益未有明确规定-9 2. 对死者人格财产利益没有涉及-10 (二)关于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实践缺憾-10 1. 搁置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问题-10 2. 部分判决的有限突破-11 五、对我国死者人格财产利益保护的建议-13 (一)立法确定保护死者人格财产利益-13 (二)按可预期市场价格确定侵害赔偿标准-13 (三)类推适用著作权保护期限-14 (四)协调死者人格财产取得人与其他主体的关系-15 1. 协调死者人格财产利益取得人与近亲属的关系-15 2. 协调死者人格财产利益取得人与公众、国家的关系-15 结论-16 参考文献-17 致谢-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