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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各国继承法都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但各国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有所不同。我国现行的继承法规定的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是合理的,但还有可补充的方面。即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消遗嘱,情节严重的。并通过对继承权丧失的概念分类的阐述及其他国家的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比较,使人认识到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规定的如何,和怎样制定才是最好的。 【关键词】继承权丧失 绝对丧失 相对丧失 欺诈 胁迫
目录 摘要 abstract 前言 一、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存在的现状概述 (1) (一)继承权丧失的背景(1) (二)继承权丧失的概念的不同观点(2) (三)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理解(3) 二、外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相关规定(4) (一)外国继承丧失的分类(4) (二)德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有关规定(5) (三)法国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有关规定(6) (四)意大利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的有关规定(6) 三、根据德国、法国、意大利在继承权丧失法定事由来看中国的相关规定(7) 四、对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的建议(7) (一)对我国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的补充(7) (二)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8) (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正当防卫除外(8) (四)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9) (五)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10) (六)以欺诈或者胁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这里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12) 结语(12) 参考文献(14) 致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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