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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颁布与实行,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做出的修改,旨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和适用,也是对长期以来有关把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一个回应,同时也实现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的制度衔接。那么,究竟什么是“红头文件”和“附带审查”,关于附带审查的范围又如何确定,以及附带审查的效力又如何?对此,本文将以第五十三条为切入点,对红头文件附带审查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红头文件;附带审查;审查范围;审查效力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相关概念界定-1 2.1“红头文件”(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及制定主体-1 2.1.1“红头文件”的概念-1 2.2.2“红头文件”的制定主体-1 2.2附带审查的含义-2 3 “红头文件”附带审查的制度规定及其原因-2 3.1“红头文件”附带审查的规范表达-2 3.2“红头文件”附带审查制度出台的背景与原因-3 4 “红头文件”附带审查若干问题探析-4 4.1附带审查的范围确定-4 4.1.1附带审查的文件范围-4 4.1.2附带审查的内容范围-5 4.2附带审查的程序选择-5 4.2.1开庭审理-6 4.2.2书面审查-6 4.3附带审查结论的表达与载体-7 4.3.1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7 4.3.2做出审查结论并进行评述-7 4.3.3提出处理建议,抄送有关机关-7 4.3.4人民法院不可针对规范性文件做出判决-8 4.4附带审查结果的效力辨析-8 4.4.1裁判的不同效力及意义-8 4.4.2撤销判决中的调整权机制-9 4.4.3司法裁判执行力的问题-10 5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