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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阳光作为最好的防腐剂,有了阳光才能透明,公众才能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知情权、监督权才得以保障,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主与法制。一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一个关键的举措就是实现信息公开。运用到环境保护领域,就是构建一个完善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的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构建较其他国家起步较晚,2007年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2014年《环境保护法》的修订,专章设立“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时隔7年,环境信息公开在制度建设上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相比于美国、日本等国家仍然存在较大的不足,不利于对公众知情权等权利的保护。 本文将结合理论阐述、文献分析、国内外比较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以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权利为目的,指出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之处,并结合国外的立法经验提出一些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民主;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完善
目录 摘要 Abstract 1 引 言-1 2 环境信息公开相关概念-1 2.1 环境信息的定义-1 2.2信息公开的定义-2 2.3政府环境信息公开-2 3 环境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3 3.1人民主权理论-3 3.2公共信托理论-3 3.3知情权理论-4 4 国外环境信息公开立法沿革-4 4.1美国环境信息公开-4 4.2日本环境信息公开-5 4.3欧盟环境信息公开-5 5 国内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沿革-6 5.1行政法规、规章与环境信息公开-6 5.2环境保护法与环境信息公开-6 6 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7 6.1相关的法律位阶较低-7 6.2申请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狭小-7 6.3 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自由裁量权较大-8 6.4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狭窄-8 7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8 7.1提升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立法的法律位阶-8 7.2扩大权利主体范围-9 7.3明确信息公开原则-9 8结语-10 参考文献-11 |